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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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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經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於 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 根據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於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2011年8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經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於2011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清東陵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結合清東陵文物保護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東陵的保護和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係,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清東陵陵區內下列文物以及與陵寢相關的環境要素,應當重點保護管理:

(一)陵寢、墓葬(定陵、定妃園寢、普祥峪定東陵、普陀峪定東陵、裕陵、裕妃園寢、孝陵、孝東陵、景陵、景妃園寢、景雙妃園寢、惠陵、惠妃園寢、昭西陵、公主園寢、道光陵遺址)及所屬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與上述陵寢相關的實物、文獻資料;

(三)古樹名木以及風景林木;

(四)陵寢所屬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態環境;

(五)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遺址、人文遺蹟。

第四條 清東陵陵區的範圍為:東以風水牆地基走向向東延伸五十米為界;南以煙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線為界;西以黃花山分水線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線為界。

清東陵陵區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是指各陵寢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古蹟遺址及周圍一定的區域,含各陵所屬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每個獨立的山體。

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範圍以外的陵區。具體邊界依據《清東陵總體規劃》標定。

第五條 進入清東陵陵區範圍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唐山市人民政府依照《清東陵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清東陵文物保護規劃》,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具體工作,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清東陵文物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經批准的《清東陵文物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清東陵文物保護規劃》的實施。

第七條 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清東陵的保護工作,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負責清東陵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東陵滿族鄉、馬蘭峪鎮、石門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東陵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清東陵陵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遵化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東陵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清東陵的保護、管理和維修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鼓勵公民對損毀、破壞文物古蹟、環境風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清東陵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立的界樁及標誌牌。

第十二條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環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保護管理:

(一)未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二)未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挖掘、採礦、破壞地貌、植被,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構成清東陵環境要素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權屬,一律不得破壞其地形地貌;

(三)禁止在保護範圍內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墳立碑、放牧捕獵,不得開闢農田、果園,不得在古建築物內外、海墁、神道、橋梁上下、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周圍堆放砂土、柴草、糧食及其他雜物,任何車輛不得碾軋各陵寢海墁、神道、橋梁及泊岸;

(四)禁止在保護範圍內生產、經營、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五)禁止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需要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工程建設的,不得破壞清東陵環境風貌,其立項和設計方案應當首先經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審核並報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六)禁止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排放各類污染物,禁止建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項目;

(七)陵區內各種風景林木和古樹名木,應當依法管理,嚴禁砍伐;

(八)禁止在陵區內的文物古蹟和風景林木上塗寫、刻畫。

第十三條 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文物建築的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火、防雷等保護、維修和文物防盜工作。

文物古建築的維護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依法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文物藏品的保護與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科學、規範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檔案、分類分級管理,並向河北省文物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術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和借用,應當依法批准和進行。

第十五條 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遺產監測保護體系,並就保護與管理工作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制止,責令停工、限期拆除;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挖掘、採礦等破壞地形地貌等行為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破壞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視同破壞其所在陵寢的文物;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予以制止,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會同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保護範圍內從事毀林拓荒、破壞植被等行為的,或者違反第(七)項規定砍伐風景林木、古樹名木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會同林業部門依法予以制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風景林木、古樹名木損毀、死亡的,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違反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予以制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妨礙清東陵保護管理人員、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重干擾清東陵保護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事文物保護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同級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造成清東陵陵區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四)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公布施行的《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修訂《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的說明

—— 2011年11月23日在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范紹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做關於修訂《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9年出台的《辦法》,明確劃分了清東陵的保護範圍、保護內容和執法主體,為查處破壞清東陵文物及周邊環境的行為提供了執法依據。原《辦法》的制定實施對有效保持清東陵的歷史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成功及兌現我國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承諾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辦法》中的一些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已不能適應清東陵的保護、管理需要。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歷經三次修改(1991年、2002年、2007年);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經1994年修訂到2006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替代。原《辦法》的制定依據發生了變化,其內容也應做相應調整。為加強對清東陵的保護和管理,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修改依據

《辦法》共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清東陵保護管理的原則、範圍、管理主體、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的修改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清東陵的管理主體

我市於2010年正式成立了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直接隸屬於唐山市人民政府,因此,在辦法中規定了唐山清東陵旅遊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和實施《清東陵文物保護規劃》並監督管理清東陵保護工作,由清東陵文物管理機構承擔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同時明確了遵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的保護管理責任。

(二)關於保護範圍的修改

一是對陵區內重點保護對象和範圍做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對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做出了相應的修改。

二是重點規定了關於構成清東陵環境要素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權屬,應當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在第十六條第四項中規定:「其中,破壞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視同破壞其所在陵寢的文物」。

(三)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辦法》中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在第十六條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清東陵保護與管理的工作實際,除了明確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上位法的處罰規定外,對個別項目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調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將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處罰標準由「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調整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以上說明和《辦法》,請予審議。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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