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澤田尋釁滋事案 (2020) 遼 0212 刑初 215 號刑事判決書
渠澤田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遼 0212 刑初 215 號 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4日 |
公訴機關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渠澤田,男,1992 年 8 月 8 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37010319920808 [ … ], 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系個體,現住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 [ … ],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 [ … ]。因本案於 2020 年 5 月 26 日被抓獲,2020 年 5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慶東、張毅,系遼寧得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旅檢公訴刑訴 [2020] 20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渠澤田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9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周京、檢察官助理張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渠澤田及辯護人張慶東、張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期間,被告人渠澤田在 www.twitter.com 網站,使用用戶名為 OLalDYCadX2gjme 登錄維特,註冊用戶名為 chutsetien, [註 1] 在該用戶名下發布 7,763 條推文,其中 17 篇涉黨、政治體系、侮辱國家領導人等各類不當言論推文。
案發後,被告人渠澤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渠澤田使用的作案工具 DELL 筆記本電腦一部、索尼牌手機一部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未隨案移送本院。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認為其具有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渠澤田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遠程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指認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發布信息數量不大,信息閱讀量小,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渠澤田在互聯網上多次發表不當言論,情節惡劣,核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渠澤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DELL 筆記本電腦一部、索尼牌手機一部(均未隨案移送本院),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審 判 長 | 張 慧 |
人民陪審員 | 徐 珍 |
人民陪審員 | 韓 玉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書 記 員 | 郝 雪 |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註解
[編輯]- ↑ 此處的說法令人困惑,因為在一句話中出現了兩個 UID. 實際上,第二個 UID 是被告人的賬號,第一個 UID 是當地警方的賬號,用來蒐集證據以及張貼宣傳推文的。該警方賬號後來因違反 Twitter 使用守則而被封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