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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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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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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溫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30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永嘉縣行政區域內楠溪江沙頭供水工程大壩以上楠溪江幹流、支流的集雨區域(以下稱楠溪江保護範圍)生態環境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楠溪江保護範圍由永嘉縣人民政府公布。

楠溪江沙頭供水工程大壩以下楠溪江幹流、支流的集雨區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楠溪江保護管理活動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治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楠溪江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永嘉縣人民政府負責楠溪江保護管理工作,並確定牽頭部門協調解決楠溪江保護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縣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楠溪江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做好楠溪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楠溪江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形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積極參與楠溪江的生態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楠溪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楠溪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永嘉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支持楠溪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楠溪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市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永嘉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楠溪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縣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楠溪江保護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形成資金穩定投入機制,完善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機制。

第八條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逐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技術和智力支持、就業培訓等多元化的楠溪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九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壞、污染生態環境的工業項目。

第十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下列區域禁止開發房地產項目和新建、改建、擴建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開發活動: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二)楠溪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三)其他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十一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小型水電站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要求,維持楠溪江合理流量。不符合水資源保護要求的,應當進行生態改造。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優先、合理補償的原則建立小型水電站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楠溪江水污染防治規劃,保證相應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楠溪江水環境年度質量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規定楠溪江保護範圍內目標水質為Ⅰ、Ⅱ類的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新建排污口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施楠溪江保護範圍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並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逐步完善管網設施建設,將污水引流至保護範圍外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處理後排放,保證相應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質評估指標體系,加強楠溪江水環境質量監測,實施常態化監測分析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開展監測分析,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發現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永嘉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條 永嘉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六條 保護和促進楠溪江保護範圍內水生物種的多樣性和均衡性。

永嘉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豐富水生生物種群。

第十七條 加強楠溪江保護範圍內森林植被建設保護,增強森林生態效能。

永嘉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植樹造林,實施林分林相改造,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提高楠溪江保護範圍內森林覆蓋率。

第十八條 永嘉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楠溪江灘林保護範圍。

灘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生態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堆放或者存貯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砂、石、土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壞灘林生態的行為。

灘林保護範圍內林木的保護管理,依照國家、省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河道採砂;

(三)採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籠網等有害漁具進行捕撈;

(四)除執行搶險救災、防汛、事故處理、巡查活動外,在水域駕駛遊船、摩托艇、動力排筏等各類燃油機動工具;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五)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六)在水域或者離岸禁止的區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七)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

(八)在明令禁止的區域露天燒烤;

(九)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投放水生物種,或者阻斷水生生物通道;

(十)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區域,離岸禁止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區域,禁止游泳區域和禁止露天燒烤區域由永嘉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布。

第二十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充分體現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第二十一條 楠溪江保護範圍內實施垃圾分類管理,推行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永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楠溪江清理保潔機制,及時清理河道、灘林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使用地籠網等有害漁具進行捕撈的,由永嘉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在水域駕駛遊船、摩托艇、動力排筏等各類燃油機動工具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在離岸禁止的區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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