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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本處開辦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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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報本處開辦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1910年4月23日
宣統二年三月十四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竊本處開辦經費,前承核准發給在案,現在本處開辦事宜均已就緒,所有收支各款自應分晰開報,以清款項。惟本處事屬創始,原無舊管之款,計收京平足銀三千兩,開除共京平足銀二千九百八十九兩五錢二分五厘,實存京平足銀十兩零四錢七分五厘,應歸入本處下屆常年經費項下造報。所有本處開辦收支銀款數目,理合另具四柱清冊備文申呈,伏乞王爺、中堂、大人查核准銷備案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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