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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酌擬考選留美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留美學生辦法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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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酌擬考選留美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留美學生辦法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二年二月十一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竊本處遵照奏案,每年應行遣派學生赴美,且現在籌辦肄業館,期於本年秋間開學,自應先將考選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學生兩種辦法詳細擬定,及早發布,憚稗,俾各省得以周知,乃為入手要著。竊查奏定遣派游美學生辦法大綱內開:第一格學生除在京招考外,並由各省提學使在各該省招考,錄取合格學生,不拘額數,送京復考,本屆自應遵照辦理其;第二格學生考取辦法,原定由各省提學使,各按該省定額選取送京,惟各省在京子弟其能應考入選者當亦有人,如必概由提學使選送,則在京者不免全數向隅,似未得事理之當。擬將原案酌量變通,一面在京招考,一面由提學使考選送京複試,如有年歲不符及程度不合者,仍行咨回本省,毋令失學,其來往川費,遵照奏案責令該提學使賠繳,以免冒濫。又查第二格學生考取入館後,學科多由外國教習直接授課,亦非全無普通知識者所能從事,擬於考試國文外,添試粗淺英文、算學等科,以覘學力而便教授。其招考學生之學科程度,並由本處參照美國學程酌中擬定,各省提學使考試學生之時,應即按格分別命題,庶考試辦法彼此免涉紛歧,入選諸生程度亦歸齊一。又查肄業館原定學額只三百名,現擬推廣至四百名,此時育材較多,將來遣派出洋更足以資精選。本年考取諸生擬一律先令入館,視其學力高下編歸高等、初等兩科,分班教授。入館三個月後,舉行甄別,除擇取學行尤為優美者遣派遊學外,其有實難造就者,則令退學,考試及格者,仍行留館,以宏作育。

  所有酌擬考選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學生辦法,除申請學部分行各省提學使外,理合另繕清折,備文申呈,伏乞王爺、中堂、大人鑒核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附 考選留美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留美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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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擬考選學生及各省提學使考送學生辦法開具清折,恭請鈞鑒。

考選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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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考學生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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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本年招取第一格學生,遵照奏案,一面在京招考,一面由各省提學使招考,錄取合格學生,不拘額數送京復考。

  第二節 本年招取第二格學生三百名,除在京考取百名外,餘二百名應由各省按照該省賠款實數所占學額,考取合格學生送京複試。各省學額開列於左。

  計開:

  直隸六名,山東八名,河南十名,山西十名,陝西六名,甘肅二名,新疆二名,安徽十名,江蘇二十六名,江西十八名,浙江十二名,福建八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八名,廣東二十名,廣西二名,四川十八名,雲南二名,貴州二名。計共一百八十四名,餘額十六名仍歸併在京招考。

第二章 招考學生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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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凡報考第一格學生以年在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者為限,報考第二格學生以年在十二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為限。

  第二節 各生均須身體堅實,體格完全,身家清白者。

  第三節 各生均須自量能力志願,不至中途輟業者。

第三章 招考學生學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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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招考第一格學生學科程度

  一 中文論說。二 英文論說 作文、翻譯。三 歷史 須曾讀過普通史,其讀過希臘、羅馬、英國、美國專史者尤佳。四 地理 普通地理學。五 算學 須曾習英文代數、平面幾何、平面三角,其並習過高等代數、立體幾何、解析幾何等學者尤佳。六 格致 中等理化學、動植物學、生理學。七 德文或法文 二者之中須曾習一門,能作文、翻譯、其曾兼習拉丁文者尤佳。右列學科自第二項至第六項均用英文考試。

  乙 招考第二格學生學科程度

  一 中文論說。二 英文 誦讀、默寫、初步作文。三 歷史 發問。四 地理 發問。五 算學 加減乘除命分

第四章 報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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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各省咨送各生,限於六月初十日以前來京報到,聽候覆試。

  第二節 在京投考各生,限於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六月初二日止,旗籍取具佐領圖片,漢籍取具同鄉京官印結,到史家胡同遊美學務處報名,聽候考試。

  第三節 咨送及投考各生,均應親到學務處填寫報考書,並繳四寸相片二張。

  第四節 各生填具報考書後,由學務處發給准考憑照一紙,隨帶入場。

第五章 就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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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取錄各生均應遵照定式繕呈願書並取具保證書。

  第二節 取錄各生一律收入肄業館,按照學力,撥歸高等、初等兩科,分班學習。

  第三節 取錄各生入館後,均不繳納學膳房金。

  第四節 肄業館學生每年定期甄別一次,擇學行優美者遣派遊學,次者留館,至性習體質難於造就者,則令退學。本年取錄各生,入館三個月後亦即舉行甄別考試。

  第五節 肄業館高等、初等兩科學生,均以四年為畢業期限,每年給予修業文憑。習完初等科者,給予初等科畢業文憑,准其升入高等科。習完高等科者,給予高等科畢業文憑。

各省提學使考送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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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各省提學使接到部文後,應及早將本處所擬考選學生辦法曉諭應考諸生,示期考試。

  第二條 各省提學使考選學生,均應遵照奏定原案,並按照此次本處所擬考選學生辦法辦理。

  第三條 各省提學使考送第一格學生不拘額數,考取第二格學生,應各按該省定額選取送京。

  第四條 各省提學使考試第一、第二兩格學生所試學科,均應按照本處所擬之招考學科程度分別命題。

  第五條 各省提學使考取送京複試之學生,其名冊、試卷、相片等件,統於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咨到本處。若交通不便之省分,不能如期送到者,可先將考取學生姓名先行電咨,總期不誤期限。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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