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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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決議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7年/第04號
(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文物是人類文明的物化成果和共同財富,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珍惜和保護文物,對於增強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培育民族精神和愛國主義品格,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是文物大省,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特作如下決議:

一、進一步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文物保護工作列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着力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文物保護法制觀念。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旅遊、宗教的關係,不斷加強文物管理機構隊伍建設,嚴格依法行政,使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着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要增加全省日常性、基礎性文物保護工作經費。同時,省人民政府應出台鼓勵社會各界資助支持文物保護的政策措施,以滿足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三、切實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遵循既有利於經濟建設又有利於文物保護的原則,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文物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省人民政府應依法儘快出台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的支付標準和辦法。文物部門要增強緊迫感,積極配合工程建設部門作好文物搶救工作,使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統一進行。

四、切實加強古遺址和古墓葬的保護。針對當前盜掘、破壞古墓葬、古遺址的嚴峻形勢,要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加大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破壞、盜掘文物的犯罪活動。鑑於大冶銅綠山古銅礦遺址的破壞情況,省人民政府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關停違反文物保護規定的採礦活動,制止對遺址的破壞,確保銅綠山古銅礦遺址這一珍貴文化遺產的安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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