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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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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切實解決執行難,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特就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是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對促進法治湖北建設、加快湖北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及時有效地執行。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拖延、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及時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

  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統一監督、統一指導、統一協調全省法院執行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管理、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必須公正執法、規範執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強化執行措施,執行人員在執行時應當按規定着裝,並出示人民法院執行公務證,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記錄執行過程,做到文明執行。

  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推進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健全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應當自覺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推動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應當與檢察、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房管、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不斷拓寬協作內容和範圍,形成執行工作合力。

  五、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需要辦理相關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的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轉移等手續及查詢工商、稅務、戶籍等檔案的,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不得推諉、拖延、阻礙執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系統內統一查詢、凍結、扣劃功能,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協助執行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建立常態化的打擊妨礙執行違法犯罪行為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協作要求,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對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採取查扣車輛、限制出境、臨時控制、網上追逃等強制措施,並及時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押、負責看管。檢察機關對於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執行、不協助執行、干預執行等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能。

  七、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其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單位,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對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同時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或濫用權力干預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必須嚴格執行情況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八、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開執行裁判文書及其他執行案件信息,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有關單位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不斷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及身份信息實名登記和信用採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體制和通報機制,並與人民法院實現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九、執行聯動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被執行人財產查控機制,建立健全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保險、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進一步拓展財產查控範圍,實現對被執行人財產查控的全覆蓋和網絡查詢、凍結、扣劃等功能一體化。

  十、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要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聯合懲戒系統的網絡對接,將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監督,並在職能範圍內對失信被執行人在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方面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十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加強執行救助和社會救助的銜接配合,保障執行救助工作需要,促進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執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十二、新聞宣傳媒體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教育社會公眾誠實守信,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理性認識執行難,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充實執行力量,足額配備執行工作人員,不斷強化執行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教育、素質能力培訓,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存在消極執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把切實解決執行難作為法治湖北建設和平安湖北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執行聯動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黨政機關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及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湖北建設績效考核內容,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及基層組織的作用。

  十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定期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者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執行行為高效廉潔規範運行。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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