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實行屬地管理制度

各市、州、縣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區域內各單位(含中央在鄂單位、駐軍、武警部隊)不分行政隸屬關係,都要接受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各地、各部門要各司其責,確保政令暢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嚴格實施隔離措施

隔離對象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以及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對確診病例實施隔離治療,根據有關診療方案符合出院標準的准予出院,解除隔離。對疑似病例實施醫院內隔離醫學觀察,並儘快開展實驗室排查工作;經實驗室診斷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離。對密切接觸者及可疑暴露者實行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觀察期限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後14天。醫學觀察期間,如未出現發熱(腋下體溫≥37.3℃)、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的,期滿後可解除醫學觀察。

三、加強社會面防控

加強流動人員管理,省內所有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均設立體溫檢測點,對所有進站人員實行體溫檢測,並做好健康登記。對檢測發現有疑似症狀的人員,實施臨時隔離留驗,並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移交。城鄉基層組織要對來自疫區的返鄉人員和外來人員逐一進行健康登記,及時跟蹤觀察其健康狀況,發現發熱、咳嗽等情況應立即報告。

各地要嚴格控制外出開會、旅遊、考察等活動,嚴格限制舉辦大型活動。要切實做好公共場所、集貿市場、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嚴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盡力阻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源進入校園。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及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群眾健康素養。各醫療衛生機構、機場、鐵路、車站、碼頭、海關等部門和單位的一線工作人員,以及交通工具、商場、餐飲、理髮店等密切接觸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戴口罩上崗和其他必要的防護制度。倡議公眾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範時期,保持個人衛生,加強體育鍛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自覺落實防擴散措施。

四、嚴格疫情報告制度

疫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軍隊、武警、廠礦企業、學校等部門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疫情,必須按照要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零售藥店、個體診所工作人員,對前來購買治療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要詳細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力勸患者及時到醫院就診。如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鼓勵群眾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監督,一經發現疑似人員或密切接觸者,應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指定部門報告。

各定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政府辦公室、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諮詢、投訴、求助電話,所有電話24小時值守,並及時處理相關信息。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疫情報告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發現緩報、瞞報、漏報和虛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加強醫療機構管理

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制度。按照國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醫務人員培訓、藥品器械試劑準備、院內感染控制、醫療廢棄物處理以及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點醫療機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對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無條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由各地政府按規定解決。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在農村普遍建立監測點,加強預防知識宣傳,提高防範意識,嚴防疫情向農村擴散。

六、做好物資保障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藥品、醫療器械、檢測試劑的生產、儲備和供應工作,確保各種物資供應充分、市場平穩。對趁機製售偽劣產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騙牟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七、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值班值守,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確保社會穩定。要關心和愛護戰鬥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線的醫療衛生人員、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人。要關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屬,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戰勝疾病。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本通告翻印,廣泛張貼,並組織機關、鄉鎮(街道),對所轄區域內的單位落實本通告的情況進行檢查。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2020年1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