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嚴格控制公安治安檢查站攔車檢查範圍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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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嚴格控制公安治安檢查站攔車檢查範圍報告的通知
鄂政辦發[1996]22號
制定機關:湖北省公安廳
1996年2月9日

省公安廳《關於嚴格控制公安治安檢查站攔車檢查範圍的報告》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嚴格控制公安治安檢查站攔車檢查範圍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
自省人民政府重新批准設置公安治安檢查站以來,各地治安檢查站認真履行職責,在堵截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確有個別治安檢查站存在超越職權隨意攔車檢查的問題。為了進一步規範治安檢查站的執法行為,切實防止超越職權隨意攔車檢查問題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41號、公安部公通字〔1994〕72號文件和省政府關於治理公路「三亂」的指示精神,現就嚴格控制治安檢查站攔車檢查的範圍提出如下意見:

公安治安檢查站只擔負查緝、堵截重大罪犯、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機關通緝、通報的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員;檢查非法運輸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毒品、淫穢物品、管制刀具和被盜、搶車輛,以及省公安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知檢查的項目。除以上檢查項目外,不得執行其它檢查任務。

攔檢車輛必須是在車型、顏色、號牌、裝載情況等方面具有與通緝、通報中類似的特徵或有其它重大疑點的車輛。對沒有疑點的車輛不得隨意攔車檢查。

對受檢車輛要及時進行檢查,除對發現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員和盜搶的車輛、贓物,以及非法運輸、攜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毒品、淫穢物品、管制刀具等依法予以扣留審查外,其餘車輛、人員和物品均應及時放行。對檢查中發現的走私車輛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工商市字〔1991〕第340號通知的規定,及時移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違反以上規定利用職權隨意攔車和亂扣、濫罰的,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責令公安治安檢查站停止檢查直至予以撤銷。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湖北省公安廳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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