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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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等文件,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做到有件必報、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細則、辦法等。

  第六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有解釋權的機關對省人民政府的規章,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作出的解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門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承辦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接收登記、提出辦理建議、分送、歸檔、綜合信息收集與研究和規範性文件上報備案等工作;

  (三)對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以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提出辦理建議;

  (四)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聯繫、協調、指導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分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對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三)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四)制定違背法定程序;

  (五)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的行政措施明顯不合理、不公平;

  (六)其他不適當,應當予以撤銷、廢止或者修改的情形。

  第十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標準文本及其說明材料,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接受備案的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統一接收登記並提出辦理建議,按照相關程序和職責分工及時轉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工作中,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聯合審查會和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文件工作中,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初步審查意見,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交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告知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七日內向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予以反饋。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自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修改或者廢止。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向社會公布,並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不當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建議,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書面陳述意見,並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理並於三十日內報告處理結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不當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審查工作終結後三十日內,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辦理結果和相關材料交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統一歸檔。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接收登記、提出辦理建議,並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接收登記,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提出辦理建議,並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辦理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結束後七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提出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檢察工作中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接收登記,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提出辦理建議,交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本條第一款所涉相關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交制定機關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本條第一款所涉相關文件應當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改正,或者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機構制定的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轉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辦理,並要求六十日內報告辦理結果;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的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辦理意見,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或者通過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納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每年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目錄和審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聯繫溝通、人大代表參與、聽證論證、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遲報、漏報、瞞報應當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及目錄,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責成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作出說明並限期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拒不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責令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改正並作出書面檢查,同時建議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承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常務委員會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常務委員會機關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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