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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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
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規範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主席團一位常務主席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
四、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個別副省長、副市(州)長、副縣(市、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秘書長等其他人員;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武漢海事法院、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武漢海事法院、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以及武漢鐵路運輸法院、襄陽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襄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八、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九、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應當着裝整潔、得體。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持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由領誓人報宣誓人,宣誓人同時各自報自己姓名。
宣誓儀式進行時,相關與會人員應見證宣誓。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宣誓活動,各地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公開報道。
十、有關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十一、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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