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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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
第三條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及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應當共同關心、培養、教育未成年人,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制。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及審判檢察機關共同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相關工作制度;
(三)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和救助工作;
(四)接受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七)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和促進未成年人事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協助監護人關心、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掌握科學的教育和監護方法,配合學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社區和基層組織,應當關心職工、村(居)民的家庭教育問題,教育、引導和督促職工、村(居)民重視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的性別、健康狀況、是否婚生以及有違法犯罪行為等任何理由,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沒有監護措施,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分戶獨居。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辱罵、體罰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發生以下行為:
(一)吸煙、酗酒、曠課、棄學、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三)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四)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五)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活動場所,或者沉溺於網絡、電玩遊戲等;
(七)其他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中途輟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保護未成年人財產,除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
第十二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提供生活保障。受委託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委託監護時,父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見,並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和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與受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對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情況。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和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不得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學校不得強迫未成年學生停課、退學或者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法制教師,聘請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實行課堂教學與校外教育相結合,保證法制教育課時。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
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履行本職工作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師不得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於校內教學。
第十五條 學校、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合理安排課業,保證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
第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育工作者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人,不得以成績或者其他因素歧視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侮辱、誹謗、恐嚇、貶損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十七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並予以答覆。未成年學生受到處分後已改正的,學校應當取消其處分決定,不列入品行記載。
第十八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其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
專門學校學生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網絡知識與技能教育,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應當優先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網服務,不得出租或者承包經營。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活動場地、設施的檢查、維護,保證其使用安全,並不得將其移作與教學無關的非公益性用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校舍和其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環境保護等規定,並進行經常性地安全、衛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配備或者聘請專兼職保衛人員。教職員工對學校及周邊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幼兒園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的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確需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公益性慶典和外事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除按國家和省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至少建有一處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向未成年人開放的社區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免費對未成年人開放。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體育場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場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對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文化、環境保護、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治安、交通、食品安全、文化市場、環境、廣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監管和綜合治理;對學校周邊環境惡劣的地段,應當組織專項治理。
前款規定的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一製作列有各行政部門舉報電話的標牌,懸掛在學校門口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城市學校、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
使用車輛接送未成年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接送未成年人,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乘用車輛標誌。公安、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人車輛的檢查監督,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開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以及演藝團體,在其傳播、創作活動中,應當強化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責任,完善審查、審核機制,及時揭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網上信息內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義務監督員等制度,淨化網絡及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區、學校以及有條件的單位建設、開放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推廣綠色上網軟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對難以判明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售標誌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煙酒。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解除羈押、服刑期滿以及解除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其享有復學、升學、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七條 對因父母進城務工而隨父母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流出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直接或者通過監護人向所在學校、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請求保護和投訴、舉報。
接到保護請求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未成年人遇有人身傷害危險而緊急求助時,首先接到求助請求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及時提供救助。
民政部門應當對棄兒、孤兒和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時救助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並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着的未成年人予以收留撫養。
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對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實施醫療救助。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未成年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矯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未成年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依法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時,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受到新的傷害。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委託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
社會調查員根據委託,可以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書面材料供辦案參考。
社會調查員在開展調查過程中,不得披露被調查未成年人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繼承、接受贈予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財產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請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接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複雜案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被害人及其監護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和教育。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強迫未成年學生停課、退學或者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的;
(二)將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出租或者承包經營的;
(三)未建立校園安全制度,校園安全管理混亂的;
(四)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的;
(五)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育工作者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侮辱、誹謗、恐嚇、貶損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由負責煙草、酒類專賣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未成年人活動的其他室內場所吸煙、飲酒的,所在學校(園、所)應當及時制止,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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