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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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和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能優先,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第四條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
第六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州、縣以及重點用能單位,逐級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行政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等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本部門的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有利於節能的產業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其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四條 審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文件。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高耗能的產品,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明確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鼓勵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通過管理和技術等措施,達到更高能效水平。
第十六條 對國家規定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州)單位生產總值耗能以及主要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的能耗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行業節能規劃及節能標準制定、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產品目錄,發布節能產品信息和節能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省、市(州)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節能諮詢專家庫,為節能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為節能實施提供服務。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科學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煤、電力、煤氣、天然氣、石油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用戶無償或低價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具體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監督,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劃,建立嚴格的節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所在地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關重點用能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的節能規範和標準開展能源審計,並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
(四)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審查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六)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用能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科技、高附加值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業准入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關閉落後產能。
第二十九條 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電網企業應當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鼓勵企業進行節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對鋼鐵、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電網企業應當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議和購電協議,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制定、公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及新材料推廣目錄,引導和扶持建築節能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以滿足交通出行需求和減少交通出行距離為目的,優先發展公共交通、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發展城市自行車交通,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加快新型低能耗車船的研製、開發、推廣運用,淘汰老舊機動車和船舶。新購公共交通運輸工具,鼓勵選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應當優先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名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降低能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監督管理,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裝備,大力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省柴節煤灶和多功能生物質能爐具。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節能監督管理,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採用節能產品,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維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的轉化和低碳城市建設。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合作。
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以下節能工作:
(一)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
(二)可再生能源的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節能技術改造;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
(五)節能統計、監測、考核與能源審計;
(六)節能表彰與獎勵;
(七)其他節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專項資金的監督和審計,提高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以下節能措施: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採用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資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對生產、使用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的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節能項目,金融機構予以貸款支持,財政部門安排相應資金予以貼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等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的;
(三)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
第四十七條 有關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四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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