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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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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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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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法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三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五章 決算

  第六章 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實施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設立省、市(州)、縣(市、市轄區)、鄉(鎮)四級預算。

  第四條 各級預算管理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列赤字。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六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之前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第八條 預算的編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預算體制規定的收支劃分範圍,編制預算。財政補貼縣應在上級政府確定的補貼基礎上,編好財政平衡預算。

  (二)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應,根據上級政府對編制預算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進行編制。

  (三)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在保證工資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前提下,妥善安排農業、科學技術、教育等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第九條 預算按下列程序編制:

  (一)每年11月上旬,省財政部門按財政部的要求向全省部署下年度預算編制工作。

  (二)各市、州財政部門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的本地區下年度總預算草案上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省財政部門將省級預算草案和各地匯總的預算草案合編為全省總預算草案於12月底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審核,並於次年1月10日前上報財政部。

  (三)各級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應於10日內以市、州為單位報省財政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10日內將省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預算應按規定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發生的救災等難以預料的必需開支。預備費應占本級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1%至3%,具體比例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民族自治地方預備費的比例可以高於一般地區,具體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規定設置預算周轉金,以調劑預算年度內時間性收支差額。其額度應逐步達到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預算凡有結餘款項的,可補充預算周轉金和用於下年必需的預算支出。以前年度有赤字的地方,應先彌補赤字。

第三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省、市、州財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和報告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可依法就預算草案提出修正案。預算草案修正案經主席團會議同意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同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決議修改預算草案。

  第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對本級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和決議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決議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在一個月內下達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提出處理意見並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先參照上年同期預算安排的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數額安排支出。

  第二十條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作當年支出安排的,應在下一年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專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各級國庫的管理。國庫業務應當接受上級國庫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財政部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動用國庫的庫款。

  具備條件的鄉鎮,應當設立國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強對預算收入的管理,確保預算的正確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對一切應交的預算收入必須按預算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足額地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凡有預算收入徵收任務和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將應上繳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不准將預算收入在國庫外存入其他賬戶。

  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承包流轉稅、所得稅,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徵、緩徵應徵預算收入。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和規費收入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嚴格對退庫的管理。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經批准退庫的,應按收入級次辦理;未經批准的,國庫不得從預算收入中退付。各種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申請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預備費應從嚴掌握,需要動用預備費的,由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預算周轉金的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預算調整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鄉級人民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應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應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省、市(州)人民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章 決算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財政部門應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決算收入和支出的真實情況,科目完整、數額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向財政部門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

  對於年度預算執行中,上下級財政之間按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對決算草案中不符合規定的,財政部門可要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草案經審定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決算經審查批准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一預算年度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接受其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委員、代表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可以組織委員、代表進行調查。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某些事項進行審計的,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五條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審批決議中違法或不適當部分,應依法定程序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糾正下級人民政府超出預算任意減收增支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各級審計部門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含直屬單位)和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預算違法行為:

  (一)不如實編制預算、決算,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

  (三)隱瞞、轉移、截留預算收入的;

  (四)越權作出減收增支決定的;

  (五)未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退庫的;

  (六)擅自動用預備費的;

  (七)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八)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和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規費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的;

  (九)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部門、單位,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上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警告,責令糾正,並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該財政部門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警告,並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按照有關法規及本辦法執行。

  省對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的預算按省對市(州)的辦法實行管理,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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