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9)鄂0106刑初108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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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鄂0106刑初1087號

2019年11月5日於武漢市武昌區
羅岱青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人文學院留學期間,於2018年9、10月間在其推特賬戶發布過抨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言論。到2019年羅岱青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於7月12日逮捕。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5日認定羅犯「尋釁滋事罪」,以(2019)鄂0106刑初1087號裁定書判處羅接受六個月的監禁。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鄂0106刑初1087號


被告人羅岱青,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美國明尼蘇達大學人文學院在讀學生,戶籍地武漢市江漢區,現住武漢市武昌區。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7月12日被傳喚,次日決定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武昌區看守所。

辯護人胡繼斌,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以昌檢一部刑訴(2019)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岱青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29日開庭不公開審理本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紅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岱青及其辯護人胡繼斌到庭參加訴訟。案件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岱青於2018年9、10月間,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就讀期間,為吸引他人關注,在境外網站上通過其推特賬戶,發布醜化國家領導人形象的言論及不雅拼裝圖片信息40餘條,引發他人圍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羅岱青於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據此認為被告人羅岱青利用信息網絡發布醜化國家形象的虛假圖片、言論,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惡劣,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岱青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羅岱青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羅岱青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量刑時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岱青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就讀期間,於2018年9、10月間,為吸引他人關注,在境外通過其本人的推特賬戶,發布醜化國家領導人形象的言論及不雅拼裝圖片信息40餘條,引發他人圍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羅岱青後於2019年7月12日回國期間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水果湖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徐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出具情況說明,證實羅岱青查獲的過程:2018年10月20日馬某在徐州市珠山派出所配合調查案件時,報警稱被他人在境外冒用身份登錄推特等網絡社交平台,在網上發表醜化國家形象的言論、不雅圖片50多條,引發起鬨圍觀,影響惡劣。經查嫌疑人系羅岱青。2019年7月12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根據線索,在武昌區洪山側路小洪山西區查獲羅岱青,其供述為吸引網絡關注實施了上述行為。案件告破。 徐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證實,該隊對涉案推特賬號「mianq12」推文進行在線取證固定,並刻盤保存。

2、徐州市公安局在線提取工作記錄及提取的網絡信息內容在卷佐證。

3、證人馬某的證詞,證實他人以其名義通過網絡發表有辱國家形象的圖片言論:我是動畫製作者,因為網絡社交中的個人矛盾,與網絡暴力圈的一些人發生過多次口角,得罪了很多人,被他們攻擊。我在網上多處註冊暱稱為「東風洗腳盆」,也註冊過推特,但沒有使用過,賬號已經丟了。網上以馬某和「洗腳盆」的名義發布的侮辱國家領導人的照片,都不是我發表的,是嫁禍行為。

4、被告人羅岱青的戶籍、身份信息及供述,證實其實施犯罪經過:我是美國明尼蘇達大學人文學院學生,2019年5月回國、現在未畢業。我註冊了三個推特賬號分別是「綿青」「馬某」「洗腳盆」。我在美國登錄推特,為吸引粉絲關注,轉發了別人製作的一些醜化國家領導人的圖片信息。我不認識馬某,在「電報群」里看到很多人聲討他,我想出頭辦這個事,就偽裝成他,以「馬某」的名義發布這些負面信息,漲粉(吸引關注)不少,2018年9月到10月一直在發,有些加上我自己寫的文字。後來覺得冒充他人發這些不當信息的行為不正當,和政治掛鉤,對我也沒有實際意義,就把這些內容都刪了。

5、羅岱青本人書寫的思想認識,證實其實施犯罪的詳細過程及悔罪態度。

6、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羅岱青因上述涉案行為於2019年7月13日被決定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交,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羅岱青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當庭予以確認。證據確實、充分且吻合一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岱青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岱青利用信息網絡散布醜化國家形象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圍觀,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羅岱青到案後能如實交代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建議在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之間量刑的意見,本院酌情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岱青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魏筱霞

審 判 員  成 萍

人民陪審員  鮑建平


(國徽)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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