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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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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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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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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郵政條例

(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規範和促進快遞服務發展,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給予財政扶持和政策優惠,重點扶持農村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促進和規範快遞服務發展。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保障寄遞安全,並為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將郵政、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第七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貿區、城鎮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改建、擴建或者重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對未按照規劃要求設置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

  第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設置郵政營業場所、郵政報刊亭、郵筒(箱)等郵政設施。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費用。郵政報刊亭、郵筒(箱)和其他郵政服務設施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場所,屬於設置面積標準範圍內的,供應價格標準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房屋行政管理、郵政管理部門按照支持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原則制定,具體供應價格由郵政企業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照前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賓館、高等院校、社區、商貿區、旅遊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郵政普遍服務的場所,並根據需要設置快遞服務營業場所或者自助快遞服務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裝卸、轉運、投遞郵件、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並在場地租用方面提供優惠。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住宅區、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提供接收快件的場地或者服務設施。因故未設置郵件接收場所、未提供接收快件的場地或者服務設施的,應當允許統一着裝並佩戴標識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和車輛進入為用戶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樓、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預算。對未設置信報箱或者設置的信報箱不符合標準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已建成使用的城鎮舊居民樓和住宅區未配置信報箱或者配置的信報箱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根據實際安排資金補建或者改造。

  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超過保修期的,納入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換,所需費用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信報箱所有人負責維修和更換。

  第十二條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和村莊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村級公共資源,扶持農村地區郵政設施建設,將村郵站與農村公共服務平台相結合,明確村郵站建設以及運營的責任主體,經費納入農村公益服務範疇,由各級財政合理負擔。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郵政企業委託村郵站代辦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以外業務的,應當與村郵站簽訂協議,支付代辦費。

  第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事先與郵政企業協商。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需要繼續在原區域設置上述場所的,應當按照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重新設置,所需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重建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安排過渡場所。房屋徵收部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郵政企業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過渡期間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

第三章 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

  第十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省郵政服務規範。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用戶持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按照國家規定開辦所有種類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範圍、郵件封裝用品價格以及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並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按時開取。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及時、準確、安全投遞。

  本省同一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應當在2日內完成投遞;本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3日內完成投遞;本省同一市州的市縣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5日內完成投遞;本省不同市州的市縣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7日內完成投遞。

  城市郵件的投遞頻次應當每天不少於1次;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件的投遞頻次應當每周不少於5次;村民委員會所在地郵件的投遞頻次應當每周不少於3次。

  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頻次投遞。

  第十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交寄包裹應當符合規定的封裝規格和封裝要求。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物業服務合同有代收、代轉郵件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書面或者口頭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代轉郵件。

  第十九條 單位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給據郵件,並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人、收件人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條 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郵運車輛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通過本省收費的公路、橋梁、隧道時,免繳通行費。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輸、投遞郵件時,確需通過禁行路線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靠作業。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於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在運輸、投遞郵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對於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輕微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後先放行,待完成運輸、投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應當立即通知郵政企業,並協助及時轉運郵件。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

  (二)無故積壓郵件、匯款;

  (三)撕揭郵票;

  (四)無故拒絕、拖延、中斷應當為用戶辦理的郵政服務;

  (五)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強迫、誤導或者限定用戶使用指定的業務,向用戶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七)野蠻分揀,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處理郵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提供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和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有關促進快遞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快遞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例所稱快遞企業,包括經營快遞業務的郵政企業。

  第二十六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簽訂加盟經營合同。

  被加盟人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經營行為、運營安全、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對加盟人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對加盟人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加盟人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提供的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並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鼓勵快遞企業制定和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企業賠償責任等影響用戶權益的內容,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指導寄件人規範填寫快遞運單,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寄件人應當如實、正確、完整地填寫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後在快遞運單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快遞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的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明確快件投遞時驗收環節的權利義務。

  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收件人注意快件驗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中取得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比例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快遞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網絡統籌調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認真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在經營許可期內不得擅自中斷、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確需臨時歇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郵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營業場所及有關媒體上公告。終止經營快遞業務的,還應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註銷手續。

  快遞企業在中斷、停止經營快遞業務之前,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用於快遞運輸、投遞的車輛在車型、車身標識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規範。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的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並噴塗標識。

  對帶有標識的快遞運輸、投遞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採取多種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為快遞車輛的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四)、(六)、(七)項關於郵政企業、郵件和郵政車輛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快件和快遞車輛。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用戶書面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快件;郵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扣件人及時放行郵件、快件。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相關信息不被竊取、泄露。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相關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除外。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十九條 用戶交寄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依法進行驗視,對符合寄遞規定的加蓋驗視專用章或者專門標識。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轉運、投遞郵件、快件過程中,發現有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或者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提供有關書面憑證,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第四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技術、經費保障,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遇重大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郵件、快件安全,並在1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遇重大服務阻斷時,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四十二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調集和徵用有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人員、物資及車輛、場地和相關設備,並依法給予補償。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公眾使用寄遞服務的安全意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安全隱患、服務質量問題、明顯異常經營活動等情況,應當約談其負責人,責令其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社會監督評價體系,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並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主要內容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適時組織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和統計資料,並及時報告重大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信箱,接受用戶監督。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答覆用戶。

  用戶對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

  被申訴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15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含代辦網點)或者停止、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經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

  郵政管理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用戶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九條 郵政行業社會團體應當自覺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或者改變劃撥土地和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途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故積壓郵件、快件和匯款;

  (二)強迫、誤導或者限定用戶使用指定的業務,向用戶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三)野蠻分揀,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處理郵件、快件;

  (四)服務不符合國家標準,損害用戶利益。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標準保管快遞運單、電子檔案和保管期滿後未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加蓋驗視專用章或者專門標識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情況、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妥善處理用戶投訴和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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