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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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保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職權,維護本行政區域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經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經費標準。對財政確有困難的鄉鎮,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職權。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作的聯繫和指導。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鄉鎮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本次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在決定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舉行的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代表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等;會議有選舉議程時,負責擬定會議選舉辦法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三)提出主席團名單草案和其他有關名單草案,提請大會選舉或者向大會報告。
(四)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五)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有關工作。
(六)會務工作和其他籌備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一般舉行兩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應當在舉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三日前,將會議舉行時間和會議事項通知代表。臨時舉行的會議,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可適當延長。臨時舉行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安排會議議程,進行選舉,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主席團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討論、決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等。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預算審查小組、議案審查小組,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決算審查和議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預算審查小組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等涉及預算、決算相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意見。
議案審查小組對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意見。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大會會議設立的議案審查小組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有關單位應當派人說明。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民主法治建設、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民生事項、重大建設項目、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等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進行討論,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主席團可以組織代表通過走訪、座談、聽證、問卷調查等形式,徵集重大民生事項、重大建設項目等的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討論決定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行政區域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工作的推進情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時,應當對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安排等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對代表審議時提出的建議、意見,應噹噹場予以答覆;確實無法當場答覆的,在會議閉會後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要時,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的選區選出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居住、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建立議事規則,規範議程設置,明確對各項報告的要求,完善代表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審議、表決等程序、規則,保障代表圍繞議題充分進行審議發言,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安排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分團會議,審議列入議程的議案和報告;對重要或者專門性問題,也可以組織代表進行專題審議。
主席團應當將代表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時,其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依法聯合提名。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當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情況。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 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依法辦理辭職、補選手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因故出缺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補選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可以進行差額選舉,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在補選辦法中規定。
補選和接受辭職的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的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主席團應當組織其在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法規範選舉工作程序,加強對被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大會全體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大會全體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答覆。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通過決議、決定,按照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專職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席。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由五至十一人組成,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主席團其他成員人選由上一次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本屆代表中提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本級人民政府的職務;如果擔任本級人民政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第三十條 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三)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年度工作要點,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組織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負責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五)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將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六)負責報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設立的選舉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選區選出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居住、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派駐本行政區域的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負責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具有規範性文件性質的決議、決定,報所在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
(九)組織代表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十)組織代表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等,進行初步審查。
(十一)建立和完善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制度,定期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回答選民詢問,接受選民監督;加強代表履職管理,建立代表履職檔案,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十二)制定代表履職學習規劃和計劃。
(十三)辦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也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主席團決定事項,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主席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二)按照主席團制定的代表履職學習規劃和計劃,組織代表參加初任學習和履職學習、專題學習。
(三)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況。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或代表小組進行視察、調研,參加執法檢查,對鄉鎮財政管理事項和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派駐本行政區域的工作機構的工作等。
(四)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主席團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辦理結果。
(五)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有關具體工作,指導、協助選區依法辦理補選、罷免代表的有關事項。
(六)為依法提出約見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代表及時做好聯繫和安排。
(七)負責對代表聯繫群眾工作平台運行的指導和管理。
(八)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的選區選出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居住、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便利和服務;協助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工作。
(九)辦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工作;受主席委託或者主席出缺時,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出缺時,從主席團成員中推舉一人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可以出席或者列席鄉鎮人民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對有關工作或者事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邀列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配備工作人員,在主席團領導下,協助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開展工作。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三至五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提名,委員由主席團在本屆代表中提名,一併提請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通過後,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其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七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補選的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產生的下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當選代表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補選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本條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後,由主席團公布代表名單。
第三十九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將代表辭職被接受、代表職務被罷免、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終止代表資格的情形以及暫停、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進行補充。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代表資格審查工作機制,制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規範審查內容、嚴格審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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