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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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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向企業

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

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湖南省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條例(草案)》的議案,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我省各地區、各部門在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問題仍未得到很好解決,有些問題還很突出。這些問題,嚴重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加重了企業負擔,損害了政府形象,影響了經濟發展。為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進一步改善我省的經濟發展環境,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特作如下決議:

一、向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超出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變相收費、重複收費、搭車收費等亂收費行為,應當堅決予以制止。禁止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向企業進行經營服務性收費。

向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收費依據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由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或者經國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當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全國統一專用票據,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持有的企業負擔登記卡中予以登記,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企業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二、對企業罰款,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必須公開、公正,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禁止違法設置罰款項目、超出法定幅度罰款、重複罰款等亂罰款行為。

對企業罰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和罰繳分離制度,使用省人民政府統一監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禁止任何形式的罰款收入提留分成。

三、禁止下列各種攤派等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一)對企業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之外的集資;

(二)強行要求企業提供贊助、捐獻;

(三)強行要求企業提供擔保;

(四)強行要求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與企業無關的會議;

(五)強行要求企業參加無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培訓、技術考核等;

(六)強行要求企業刊登廣告、訂購書報刊物及音像製品;

(七)強行要求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或者為企業指定施工單位;

(八)要求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或將公益性義務勞動變為向企業攤派財物;

(十)占用或變相占用企業的房產、汽車等財物;

(十一)非法增加企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清理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及其他增加企業負擔的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必須堅決取消,並向社會公布;保留下來的項目,標準過高的,應當把標準降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減輕企業負擔。

五、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下達罰沒指標,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劃清部門之間、部門上下級之間的管理權限,防止有關部門重複收費和重複罰款。

六、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經濟檢查,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複檢查,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接受任何饋贈,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增加企業負擔。

七、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被投訴、舉報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投訴、舉報人或者抵制其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打擊報復。

八、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十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的姓名、住址等保密。

九、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財物、賠償損失;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業負擔案件督辦制度。有關部門對督辦的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並報告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對承辦的涉及企業負擔的案件拖延、推諉或者對投訴、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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