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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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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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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

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本省資源稅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石灰岩、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當年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二)開採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減征資源稅;

(三)開採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減征資源稅;

(四)開採利用尾礦,免徵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提供共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徵稅對象 稅率
能源礦產 煤、石煤、天然瀝青 原礦 2.5%
選礦 2%
煤成(層)氣 原礦 1.5%
地熱 原礦 3元/立方米
金屬礦產 黑色金屬 原礦 6%
選礦 4%
原礦 4%
選礦 3%
釩、鈦 原礦 5%
選礦 4%
有色金屬 原礦 5%
選礦 3%
鉛、鋅 原礦 5%
選礦 3.5%
錫、鎳 原礦 6%
選礦 4%
原礦 5%
選礦 2%
原礦 4%
選礦 2%
鈷、鋰、鍺 原礦 5%
選礦 4%
鋁土礦 原礦 6.5%
選礦 5.5%
原礦 6%
選礦 3%
原礦 6%
選礦 5%
原礦 10%
選礦 5%
輕稀土 選礦 12%
鈹、鋯 原礦 4%
選礦 3%
鎂、鉍、汞、銣、銫、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原礦 3%
選礦 2%
原礦 10%
選礦 8%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高嶺土 原礦 6%
選礦 5.5%
石灰岩、砷 原礦 6%
選礦 5%
原礦 7%
選礦 6%
石墨 原礦 6%
選礦 4.5%
螢石 原礦 6.5%
選礦 5%
硫鐵礦、芒硝、硼、重晶石、透輝石、透閃石、紅柱石 原礦 4%
選礦 3%
天然石英砂、脈石英、水晶、耐火粘土、海泡石粘土、硅灰石、方解石、雲母 原礦 5%
選礦 4%
粉石英、長石、石榴子石 原礦 3%
選礦 2%
滑石、石膏 原礦 4%
選礦 3.5%
膨潤土 原礦 10%
選礦 8%
陶瓷土 原礦 3%
選礦 2.5%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 原礦 2元/立方米
選礦 3元/立方米
岩石類 大理岩、花崗岩、閃長岩、輝長岩 原礦 3%
選礦 2%
白雲岩 原礦 6%
選礦 5%
石英岩、輝綠岩、玄武岩、片麻岩 原礦 4%
選礦 3%
砂岩、板岩、頁岩、泥炭、砂石 原礦 5%
選礦 4%
凝灰岩、泥灰岩、含鉀砂頁岩 原礦 3%
選礦 2.5%
寶玉石類 玉石 原礦 10%
選礦 7.5%
水氣礦產 礦泉水 原礦 3.5元/立方米
鈉鹽 選礦 4%

備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除上述89個稅目外,以下5個稅目實行全國統一的固定稅率:鎢,選礦6.5%;鉬,選礦8%;中重稀土,選礦20%;鈾、釷,原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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