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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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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城步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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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木(含竹,下同)的採伐利用、培育種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縣的林業工作。基層林業工作站屬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管理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本鄉(鎮)的林業發展規劃,履行造林綠化、護林防火、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的職責。負責調解和裁決轄區範圍內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的林木、林地糾紛。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積極引進人才、技術和資金,發展林業生產。

自治縣規劃山區的林業開發走產業化發展道路,充分利用豐富的林木和林地資源因地制宜開發建設林業產業基地,使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在山林權屬明確的前提下應當按照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開發荒山、荒地和更新跡地。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因地制宜培育多林種、多樹種,大力發展筍竹兩用林和果木藥材林等多種經濟林。

第六條 自治縣的林業規費,用於發展本縣林業、維護森林生態環境及林業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耕還林工程、長江中上游防護林工程、林木種苗工程、生態公益林工程等林業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林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科技隊伍建設,建立林業科技推廣網絡,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普及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技水平。

第八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生態公益林區實行重點保護,禁止或限制採伐公益林。生態公益林區的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告。

沙角洞銀杉自然保護區,銀竹老山自然保護區,旅遊規劃保護區,兩江公路兩側、白雲水庫周圍第一層山脊線內,陡坡、險坡、岩石裸露地實行全封禁育林。新造幼林、水源林、飛播林、能夠封山成林的疏殘林和其他公路兩旁綠化林實行封山保護。

第九條 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的籌集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收,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每年的三月作為植樹造林活動月。

植樹造林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組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都應承擔植樹造林義務,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縣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用於植樹造林。

第十一條 林農承包責任山的荒山、荒地必須按照自治縣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務,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

對林農承包山的採伐跡地自治縣實行預留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制度。林農在申領皆伐山場林木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按皆伐面積繳納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待林木採伐完畢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後,保證金全部退回;不能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利用預留的採伐跡地更新造林保證金為其完成造林任務。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對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二十五度以下水土流失嚴重的耕地,有計劃地退耕還林和種植牧草。

第十三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國有林場、采育場、農牧場和股份制林場組織採伐林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採伐設計和核發採伐許可證。

鄉(鎮)集體林場、個體林場採伐林木和個人採伐其承包集體的林木,由本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基層林業工作站核發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林木屬於個人所有,允許繼承、轉讓、抵押,可以自采自銷,不納入採伐限額。

以營利為目的採挖、異地移植活立木和樹蔸、樹樁,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采育場、集體林場、個體林場、股份制合作林場和林農生產的林木,依法自主經營。

自治縣根據需要,在縣內建立木竹及其製品交易市場。

第十五條 木材銷售應徵收的稅費計價基數,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嚴禁在核發採伐許可證、安排限額採伐計劃、辦理木材運輸證、安排林業重點項目投資計劃等工作中亂增加收費項目和搭車收費。

第十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鄉(鎮)、場和村應當建立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公約,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界林業管理,在沙角洞銀杉自然保護區、銀竹老山自然保護區、雙江口、風雨殿、十萬古田等邊遠邊界設立護林站點,配備專職護林員,加強邊界護林聯防。

第十七條 自治縣在農村推廣省柴灶、沼氣池,鼓勵使用新能源,減少森林資源消耗。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組織防治工作,依法對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木竹及其製品進行檢疫,保護境內珍稀野生動植物。

第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全封禁封山育林內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采脂、放牧。

第二十條 在造林綠化、護林防火、森林保護、林業科技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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