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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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方針,將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建立中醫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對中醫醫療、康復、預防、保健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優化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診療設備配備。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婦幼保健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中醫藥科室、中醫病床。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設置中醫館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舉辦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
第五條 具有國家規定學歷,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註冊後,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註冊範圍開展相應診療服務。
在外科(骨科)、婦產科、眼耳鼻咽喉科等專業科室執業的中醫類別醫師,按照有關規定考核達到相應水平的,可以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開展手術等醫療活動。
第六條 鼓勵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發展。
非中醫類別醫師的中醫藥處方權限和護理人員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醫結合防控機制,在制定診療方案、組織專家團隊和專業隊伍、實施醫療救治、指導社區防控等方面應當有中醫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獨特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儲備制度,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疑難疾病的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建立中西醫相互會診、轉診制度。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推廣中西醫結合診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治未病服務,鼓勵和支持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立治未病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保健服務,加強康復專科建設,推廣針灸、推拿、敷貼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建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區康復機構雙向轉診機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優勢,鼓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遊服務,開發中醫藥健康旅遊產品與路線,建設融中藥材種植、中醫藥健康服務、文化景觀旅遊、傳統健身運動、食療於一體的中醫藥健康旅遊基地、中醫藥健康旅遊區。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藥材質量標準、技術規範:
(一)種子、種苗質量標準;
(二)中藥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標準,包括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殘留等;
(三)等級標準;
(四)種植養殖田間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規範;
(五)採收、產地初加工規範;
(六)包裝和倉儲規範;
(七)其他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
(一)推動中藥材重點產區建設,建立武陵山脈、雪峰山脈、南嶺山脈、羅霄山脈和環洞庭湖等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帶;
(二)整理湖南道地和特色藥材目錄;
(三)評定湖南道地和特色藥材良種繁育、種植基地,加強生態種植基地建設;
(四)建立湖南道地和特色藥材種質資源庫、戰略儲備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技術服務體系;培育、保護、推廣湖南道地中藥材知名品牌,支持湖南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十五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依法炮製中藥飲片,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醫聯體和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調劑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中藥製劑的使用進行不良反應監測,並按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屬於下列情形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範圍: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成外用膏藥,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醫療機構按照醫師為該患者開具的處方運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和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中藥配送等平台建設,加強中藥材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推進中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藥產業的支持,推動中藥產業發展集聚區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鼓勵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支持中藥企業形成核心品種,提升中藥企業競爭力,培育知名中藥品牌。鼓勵企業研發、推廣以湖南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藥膳、藥飲以及藥妝、藥浴等產品。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和畢業後教育內容,將跟師臨診作為主要的師承教育方式。鼓勵開展名中醫、中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等中醫中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統籌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建設。
新進醫療崗位的中醫醫師應當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其中中西醫結合專業人員應當參加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者臨床類別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計劃,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醫學生的培養規模,加強對中醫全科醫生、中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藥學學生的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執業醫師和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服務,並在薪酬待遇、職稱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考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補充中醫藥人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台;加強對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中藥材生物轉化開發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持結合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對理法方藥的研究,不斷提升中醫診斷和治療的精準度。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企業加快中藥新藥和健康產品的創製研究,加強中醫器械和中藥製藥設備研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搶救瀕臨失傳的古籍文獻,搜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傳統療法和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
建立健全名中醫評選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省名中醫和基層名中醫傳承工作室建設。鼓勵和支持名中醫工作室總結臨床診療經驗,開展中醫藥學術傳承活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將中醫藥常識納入中小學衛生健康教育範圍。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馬王堆漢墓中醫藥文化為重點的湖湘中醫藥文化研究,強化炎帝陵、仲景碑、藥王殿、橘井泉等中醫藥文化古蹟的保護和利用。
支持依法設立具有湖南中醫藥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普館和藥用動植物園等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等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的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科研和資源保護開發,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文獻發掘、整理與開發研究工作,促進民族醫藥理論發展和技術推廣,提高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重點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重點專科、中醫藥人才隊伍、中醫藥科研能力、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和支持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等。
鼓勵設立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中醫藥發展基金,扶持中醫藥醫療、產業、教育、科研重點項目。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
制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中醫藥專家評審論證並充分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更趨合理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報銷比例,減輕患者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中醫藥特點,健全醫保支付方式,分批遴選中醫藥優勢明顯、治療路徑清晰、費用明確的病種實行按病種付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推進中醫藥大數據應用,建立以中醫醫療服務為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使用中的應用以及療效跟蹤研究的運用。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依託衛生健康信息資源建設省級中醫藥數據中心。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資源動態監測信息與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全省中藥材資源數據庫和中藥資源動態監測網絡體系,監測全省中藥資源保護和利用現狀,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管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按照章程履行職責,發揮其在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三條 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理以及產業發展、文化傳播、促進中西醫結合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的;
(三)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或者帶徒授業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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