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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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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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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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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與應用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試驗、示範、推廣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重視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建設,加強農科教結合和科教興農工作,促進地區之間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合作與交流,發展農業技術推廣事業,並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農業機械管理、農業經營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單位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以農業推廣機構為主,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以及群眾性農業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科技示範戶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農業科研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培訓農業技術人員;教育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辦好農業科技教育和農科教中心;供銷合作社應當面向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科學技術協會及所屬學術團體應當配合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科普宣傳等工作;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面向農村發行的報刊應當加強對農業科技知識的宣傳普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民小組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形成農業技術推廣網絡。

設立在鄉鎮的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農機、農業經營管理等技術的推廣機構,是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確保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農業法律、法規;

(二)協助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三)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培訓農業技術人員和科技示範戶,宣傳、普及農業科技知識,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技術和學術交流;

(五)引進農業技術和優良品種,對選定的推廣項目進行試驗、示範;

(六)辦好農業科技示範點,開展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七)開展農業技術和農業經濟信息服務;

(八)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群眾性農業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服務活動。

縣級和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業勞動者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業勞動者的科技素質和應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十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等以上學歷。不具備相應專業的中等以上學歷的,應當參加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並取得省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每年組織培訓,更新知識,提高素質。

第十二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村、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進行農業先進技術的宣傳、示範和推廣工作傳播實用技術,為農業勞動者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推廣措施。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技術推廣規劃或者年度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選定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經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做好推廣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單位和個人向農業勞動者推廣農業技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並接受當地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實用性和經濟合理性;

(二)示範、引導農業勞動者採用新品種、新技術,必須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維護其自主權,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防治危險性病、蟲、雜草和保護農業環境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外,不得強行推廣;

(三)縣級和鄉鎮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當全力做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具體指導村、組、戶的農業技術推廣,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推廣應用的動植物品種、獸藥和動物飼料,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審定;推廣應用的農藥、肥料、土壤調理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登記;推廣應用的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認定;推廣應用新的農業機械,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鑑定。未經審定、登記、認定、鑑定的,不得推廣。

第十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批准推廣的農業技術,由批准推廣的行政部門對推廣後果負責;未經批准直接推廣的,由推廣方對推廣後果負責。

第十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推廣農業技術,進行國家指定的新技術試驗、示範,開展專業調查、監測、預報、宣傳、普及科技知識,指導農民技術人員進行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等,實行無償服務。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等技術經濟活動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實行有償服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合同。合同應當包括約定的標的、酬金、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分成比例、違約責任和風險分擔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在財政預算內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有顯著經濟效益的農業實用先進技術推廣需要的資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推廣機構必要的試驗、示範基地和生產資料,保障辦公、培訓用房和必要的設備,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平調、侵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產。已平調、侵占的,必須限期退還。

第二十二條 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經濟實體,按照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為農業服務的經濟實體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主要用於農業技術推廣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上繳,不得平調或者挪用。

財政部門不得因經濟實體取得合法收入減撥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在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在編人員必須是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村農民技術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改善他們的待遇。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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