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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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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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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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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

組織法》辦法

(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五人組成;個別人口較多或者經濟組織較發達的村,可以由七人組成。具體數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實際情況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村實際情況,以適當形式召集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事項外,村民會議可以依法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書面表決形式進行,也可以在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確。

第四條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村民委員會擬定草案,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人數應當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將婦女村民代表和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名額分配至村民小組。

  第六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決定。

  村民小組推選村民代表應當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票數從高到低產生。一戶不得產生二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前進行。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補選。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當經常聯繫其所在村民小組的村民,了解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村民代表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就會議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建議、意見,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全面、真實、客觀地進行反映;會後向村民報告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情況。

  第八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小組長一般在村民代表中推選。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小組長負責召集村民小組會議,執行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收集並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村民小組村民的建議、意見,向本組村民傳達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負責本村民小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的對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及調整方案;
  (二)村民小組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四)公共衛生、環境保護、防災救災等事項;
  (五)需要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涉及本村民小組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十條 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村民委員會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 村應當依法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經村民代表會議認定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人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村民委員會決策的內容及程序;
  (二)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履職及廉潔情況;
  (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
  村民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以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議時,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提議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三條 民主評議的程序: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民主評議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民主評議實施方案向村民公布,並書面告知評議對象。
  (二)召開民主評議會議。評議對象介紹履職情況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回答村民代表提問;參加評議人員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評議對象進行無記名投票;當場宣布投票結果。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在評議投票結果宣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村民公布民主評議結果。
  (四)民主評議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幫助評議對象落實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評議對象不稱職票數超過參加民主評議會議人數半數的,評議結果為不稱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一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向村民代表會議公開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其他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自評議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村務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公開目錄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採用書面形式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公開,還可以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等形式公開。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依法建立村務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檔案的保管。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應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求審計單位作出解釋、說明;審計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運轉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在村集體經濟上繳村民委員會的收益中解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劃並督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指導、支持和幫助所轄村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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