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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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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辦法

(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以及清潔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企業以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降低能耗、物耗及廢棄物產生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選定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促進清潔生產應當與發展循環經濟、調整經濟結構、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制定有利於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引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激勵機制,對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改造、科技開發、節能減排、污染防治、中小企業發展等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用於引導、扶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鼓勵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方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清潔生產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指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的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或者推薦申報有關專項資金扶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有利於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利於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產品、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當給予指導、支持;對具有推廣價值的清潔生產科技項目,應當列入科技發展計劃。

鼓勵進行清潔生產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清潔生產技術研究以及成果轉化推廣,加強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戶提供清潔生產的培訓、技術和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清潔生產知識的教育。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清潔生產宣傳,提高全社會清潔生產意識。傳播媒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清潔生產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建立健全清潔生產責任制度,持續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六條 企業在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以及產品設計、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採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

(三)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餘熱、余壓等;

(四)採用能夠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五)對施工場地和生產場地進行標準化管理,在生產和運輸過程中減少渣土、揚塵污染,控制廢棄物產生;

(六)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防止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包括清潔生產分析的專題(欄),對建設項目清潔生產水平進行分析評價。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運營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中確定的清潔生產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引進、採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

第十八條 勘查、採選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和實施清潔生產措施,改進勘查、採選方法和工藝技術,加強採選礦產生的廢水治理和尾礦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被列入國家和省規定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設置回收站點,對廢棄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條 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化肥,推廣使用有機肥料;採用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生物防治措施;減少使用塑料農用薄膜。

推行生態化及循環養殖體系,使用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飼料添加劑,對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餐飲、娛樂、洗浴、賓館、商場、展館等應當採用環保、節能、節水、節材的設計、技術和設備,使用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洗滌劑和燃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用環保醫療設備和用品,降低醫療消耗,減少醫療污染,對醫療廢棄物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禁止露天存放醫療廢棄物。禁止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醫療廢水。

第二十三條 重點環境監控企業和重點用能企業,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報告清潔生產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送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六個月內編制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送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並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組織專家對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指導、督促企業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後,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申請清潔生產驗收、申領清潔生產企業標識。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清潔生產驗收,對驗收合格的企業核發清潔生產企業標識,並定期進行覆核;對覆核不合格的,撤銷清潔生產企業標識。

組織清潔生產驗收和核發清潔生產企業標識,不得向企業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清潔生產企業標識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可以自行組織開展,也可以委託相關諮詢服務機構進行。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相關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人員;

(三)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

相關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部門和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諮詢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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