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湖南省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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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崀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保護崀山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由新寧縣境內的八角寨、天生橋、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區組成,具體範圍和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凡與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符合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五條 省、邵陽市及新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崀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崀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國土、林業、環境保護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邵陽市、新寧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幫助崀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的村、組和村民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遊服務業。
第七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
第八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修改,嚴格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是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第九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保護,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總體規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為了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協調自然景觀,按照規劃要求在風景名勝區外圍劃定外圍保護區。
新寧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各保護區的範圍向社會公布,並在各保護區邊界線設立界址、標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改變界址、標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崀山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
第十一條 對崀山風景名勝區地貌資源應當制定保護措施,防止地質災害,保護丹霞地貌的完整性。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嚴格控制舉行攀岩等活動。禁止未經批准或者不在指定地點舉行攀岩等活動。
第十二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實施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措施,做好防火、防病蟲害工作,逐年提高森林覆蓋率。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採伐林木。對景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強對水體、水景的保護。對景區內的扶夷江和其他水體,應當及時清理、疏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圍、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變。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嚴格保護崀山風景名勝區自然生態環境。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環境保護措施。廢水、廢氣和噪音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生產、生活垃圾,必須及時處理,不得隨地堆放。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推廣使用沼氣、電氣等清潔能源。
第十五條 對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墓葬、歷史遺蹟等保護對象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置標牌,並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區內,禁止設立造紙、製革、化工、冶煉、印染、煉油、電鍍、釀造、製藥和其他污染環境的企業。
第十七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除禁止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改變或者毀損自然景觀和古建築、古墓葬、古碑林、古遺蹟等人文景觀以及公共設施;
(二)開山、採石、採砂、墾荒、燒山;
(三)燒薪炭、燒磚瓦;
(四)在水體炸魚、毒魚、電魚,從事水上餐飲,向水體傾倒垃圾、土石及拋棄其他廢棄物;
(五)獵捕野生動物;
(六)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柴、鏟草皮、放牧;
(二)採集野生藥材和幼苗、種子等林副產品;
(三)野外生火、燒灰、燒田埂、葬墳;
(四)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非指定地點吸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建築物、岩石、竹木上刻劃題字或者擅自張貼廣告。
第十九條 依法徵用、徵收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林地及其他用地,或者有關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併合理安置。
第三章 建設
第二十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應當根據規劃建設必要的交通、服務設施及保護設施,逐步改善遊覽條件。
崀山風景名勝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開發區、度假區、生活區和樓堂館所。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申請建設項目,應當經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按下列規定進行選址方案核准:
(一)建設索道、纜車等大型建設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二)其他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嚴格控制崀山風景名勝區內居民住宅建設。禁止在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居民住宅。核心景區以外居民按照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建設住宅的,由新寧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階段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並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三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周圍植被、水體和景觀、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崀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加強衛生、治安和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保護遊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主要景區、景點應當設置規範的地名標誌和標牌,在險要部位應當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對交通、遊覽設施應當適時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遊、餐飲、住宿、銷售、旅遊運輸、廣告、娛樂、攝影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經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地點依法經營,並遵守衛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區整潔、衛生。
第二十七條 進入崀山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非客運車輛載客營運。
第二十八條 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從事導遊的人員,應當持有旅遊部門依法頒發的導遊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導遊活動。景點解說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具備丹霞地質地貌知識和其他有關知識。
第二十九條 進入崀山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崀山風景名勝區實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使用者依法徵收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不在指定地點舉行攀岩等活動的,由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崀山風景名勝區內,設立造紙、製革、化工、冶煉、印染、煉油、電鍍、釀造、製藥和其他污染環境的企業的,由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開山、採石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其中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風景名勝資源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崀山風景名勝區規劃批准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無效,由批准機關依法賠償建設單位的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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