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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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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園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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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南省植物園條例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植物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植物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植物園,是指擁有活植物收集區,並對收集區內的植物進行物種保育、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開發利用等活動的園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物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林業與農業、科學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植物園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植物園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植物資源的分布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全省植物園發展規劃。

植物園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設立植物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區域性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植物種質資源;

(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區域和適宜環境,能夠實現園內主要功能分區建設;

(三)具有植物引種馴化、遷地保育工作基礎和與之相適應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

(四)有符合面積要求且無權屬爭議的土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設立植物園,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建設植物園應當編制建設方案,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植物園內不得建設與植物園建設方案和植物保護要求不一致的建築物和設施;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植物園開展物種保育、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動予以扶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合資、合作、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植物園的建設。

第九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植物資源的遷地保育工作,制定科學的引種計劃,建立植物種質資源遷地保育平台和實驗平台,對珍稀、瀕危、極小種群等野生植物實行重點保育。

在引種過程中,採集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或者珍貴野生植物的,應當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採集證。

第十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植物科學研究,培育新的和優良的植物品種,推廣植物新品種、新技術。

鼓勵植物園建立植物資源信息平台,建設數字植物園,實現資源信息共享,為科學研究服務。

第十一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植物與人居環境、植物與人類健康、植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安全等科普教育活動,向公眾傳播植物知識和生態文化,提高公眾的生態文明素質。

第十二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園內的古樹名木、珍稀瀕危植物等國家、省級重點保護植物進行登記、標識,建立檔案並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編制防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科學防治。

第十四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劃定禁火區、護林防火責任區,設置防火設施與防火標誌,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保護工作,設置警示標誌,保障設施完好,維護園內秩序,保障人員安全。

第十六條 進入植物園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影視片等活動,應當經植物園管理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植物園管理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利用園內植物資源開展觀光遊覽等取得的服務收入,應當用於植物園的物種保育、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

禁止在植物園內開展前款規定以外的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植物園的行為:

(一)在植物園內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損毀植物園圍牆、界址、標牌或者擅自移動界址、標牌;

(三)擅自採摘植物園內的種籽、花草、苗木和藥材等植物材料;

(四)在植物園內植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刻劃;

(五)在禁火區內用火;

(六)向植物園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植物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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