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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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養公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政府主導、社會支持、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
(二)法治觀念和法律常識;
(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四)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視和加強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未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由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負責。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組織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支持和指導其他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接受政府委託做好其他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每年五月第二周為社會科學普及主題活動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科學普及需要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規劃,依託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館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學校、研究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八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創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本級社會科學成果評獎範圍,評選並向公眾推薦優秀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公開和共享,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信息化。
鼓勵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組織和個人向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報送作品,由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予以宣傳推介;開展大型展覽、講座等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採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職工重點開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科學管理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青少年成長規律,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重點,開展理想信念、法律常識、人文修養、生命關懷、安全常識等方面的科學普及教育,培養青少年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尊老愛幼、誠實守信、勤勞節儉、文明謙讓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應當堅持科學態度,遵守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或者財政資助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館應當定期面向社會舉辦社會科學講座、報告會、展覽會等,並提前公告舉辦的時間和地點。
公共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群眾性活動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顯示屏、櫥窗、畫廊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所,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第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製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並做好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報道。圖書、電子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每年出版一定數量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生產、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學校、文化站、廣播站,設立科普櫥窗、宣傳欄等,重點開展移風易俗、保護環境和資源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社區科普活動室、科普畫廊、道德講堂等機構和設施,重點開展保護環境、睦鄰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有權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單位應當將優秀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相應系列社會科學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八條 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下列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散布謠言;
(二)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
(三)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以及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不依法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不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開展科普活動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拒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由資助的部門追回資助的資金,並取消社會科學普及基地資格。
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由資助的部門追回資助的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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