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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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加強財政監督能力建設,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調整和決算編制情況;
(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財政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三)國庫集中收付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情況;
(四)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實施財政監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財政監督事項已經作出的監督結果能夠滿足監督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明確監督職責,加強對監督人員的管理。
被監督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完善財政資金內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財政違法行為。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預算草案的審核,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真實、完整提供預算編制基礎數據;
(二)是否將稅收、非稅收入、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財政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預算;
(三)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編列支出預算;
(四)是否按照規定設置績效目標、運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違反規定改變預算用途;
(二)是否違反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
(三)是否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預算收入;
(四)是否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五)是否虛報、冒領、挪用、占用預算資金;
(六)是否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七)是否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預算支出執行情況的績效監督,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等進行跟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投資項目和重點支出預算、結算、決算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督促預算單位完善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等管理制度,對預算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實施動態監控,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在預算之外採購資產;
(二)是否超出規定標準配置資產;
(三)是否違反規定占用、使用和處置資產;
(四)是否按照規定繳納資產收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預算、決算公開義務。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信息都應當依法公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監督網絡系統,逐步實現監管數據採集、分析、預警信息化。
第十三條 財政監督可以採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日常監督一般與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結合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實施專項檢查前應當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查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兩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送達被檢查單位;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資產等;
(三)調查、詢問、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核算情況;
(四)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相關金融資產情況;
(五)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財政監督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廉潔自律,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被監督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拖延、拒絕和阻撓。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將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或者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對舉報的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屬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財政監督人員實施監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監督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對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依法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個人涉及財政事項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鄉鎮財政機構實施財政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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