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湖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湖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鐵路運輸企業負責、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政府統籌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參與的鐵路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依法處理鐵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牽頭聯繫銜接鐵路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構建鐵路、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體系,並定期組織開展路地聯防演練、預警響應機制演練、模擬突發事故處置演練,提高鐵路安全預警、事故處置能力。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極端天氣等監測預警溝通機制,落實安全防範和防災減災措施。
鐵路運輸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應急救援電話號碼,方便公眾報告影響鐵路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鐵路安全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地界外鐵路安全有關管理工作,落實有關護路聯防責任和雙段長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依法組織做好鐵路沿線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等隱患問題排查整治工作。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工程設計審查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跨越航道的鐵路橋梁區域、責任範圍內上跨鐵路道路橋梁和道路鐵路並行路段安全防護設施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設置並維護責任範圍內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限寬標誌;按規定協助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匯工程建設的管理,城鎮規劃區內鐵路沿線兩側高大煙囪、採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構)築物隱患問題排查整治,上跨鐵路城市道路橋梁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規劃管理和安全管控,組織做好鐵路沿線鐵路地界外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處未經批准在鐵路沿線的採礦行為。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做好鐵路沿線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教育、水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負責鐵路地界內安全管理工作,公布鐵路地界並設立標樁,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協助其依法進行處置。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地界外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建檔,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並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開展鐵路地界外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信息化手段,對鐵路橋梁、鐵路隧道、道路鐵路並行路段、立交設施、道口等鐵路沿線交通事故易發路段進行監控,防止鐵路交通事故發生。
第三章 鐵路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組織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告。
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隧道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
第十五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以下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排污、傾倒垃圾、堆放棄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燃放煙花、爆竹,燒荒或者焚燒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產生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的物質;
(三)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符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辦理相關手續的渠道和流程,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鄰近區域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以及採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構)築物和廣告牌、燈箱、塑料大棚等,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輕質飄浮物危及鐵路安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然危及鐵路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省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協調和安全保障工作,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設立鐵路電力設施保護區,加強對鐵路電力設施安全監管。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包括電氣化線路供電接觸網設備)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
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 鐵路線路以及鐵路電力線路兩側杆塔、煙囪等設施,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設施倒伏後不危及鐵路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杆塔、煙囪等設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或者怠於處置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鐵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屬於鐵路地界內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整治;屬於鐵路地界外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整治。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整治。
鐵路隧道頂上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
第二十二條 設計開行時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線路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全封閉管理;設計開行時速未達到一百二十公里列車的國家鐵路線路,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鐵路路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協商當地人民政府實行封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增加安全配套投入,完善相關安全措施,加大穿越鐵路的配套便民設施建設。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及建設規範在鐵路沿線建設或者預留穿越鐵路的安全通道,滿足沿線人民生產生活出行需要。
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鐵路涵洞、人行天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涵洞、人行天橋兩側連接道路建設及交通標誌的設置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設置、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協商確定安全管理責任及費用負擔。
對於既有的鐵路道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實際需要,與道路經營管理單位協商,採取封閉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處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的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由鐵路運輸企業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使用單位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上設置道口或者人行過道。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經營(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道口安全設施、設備,對具備條件的平交道口實施立體交叉改造。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道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道口標準化建設和平交道口立體交叉改造。
第二十六條 道路鐵路並行路段,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靠近鐵路的道路路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
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設置、管理和維護,由道路經營管理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道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設置、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並按照規定移交道路經營管理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上跨鐵路道路橋梁、渡槽、管線和下穿鐵路涵洞等穿越鐵路的設施進行調查,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對於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穿越鐵路的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依照相關規定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確保鐵路設施設備安全的要求,在不影響鐵路高架橋下方道路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對鐵路高架橋下方鐵路用地進行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上跨鐵路道路橋梁或者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通行規定。
第三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涉及鐵路安全管理相關事項的辦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費用標準,公示辦理單位及聯繫方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鐵路橋梁和鐵路隧道適當位置設置警示、保護等標識,公示管理單位及聯繫方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危及鐵路安全行為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鐵路電力線路(包括電氣化線路供電接觸網設備)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未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鐵路運輸企業是指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和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
本條例所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方可從事的活動,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答覆;依法需要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鐵路運輸企業的答覆時限內,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評估論證所需時間。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