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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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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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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南省韶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韶山風景名勝資源,發揮韶山革命紀念地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韶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適用本條例。

韶山風景名勝區範圍,為國務院批准的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

第三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突出韶山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風貌和文化內涵,突出革命紀念地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特色,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韶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風景名勝區的投入,加強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嚴格保護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的人文資源和自然資源。

第五條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

韶山市人民政府負責韶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湘潭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韶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旅遊、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韶山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韶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情況。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韶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 保護

第七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循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報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編制和實施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徵求韶山革命紀念地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保護,按照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為了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協調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按照規劃要求在風景名勝區外圍劃定外圍保護區。具體劃分及範圍按照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九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培育工作,並根據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 湘潭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和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韶山風景名勝區內水土保持、封山育林、護林防火、保護野生動物、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景區良好的生態環境。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韶山風景名勝區的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景區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韶山風景名勝區環境質量監測,加強環境保護。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和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有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相應要求,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

在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次,徵求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次,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韶山革命紀念地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毛澤東同志故居等文物舊址、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防止其受到損害。

第十四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燒山、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改變或者毀損文物古蹟等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

(三)向水體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排放污水或者經營水上餐飲等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四)隨地堆放、傾倒生產、生活垃圾;

(五)燒薪炭、磚瓦;

(六)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珍稀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七)炸魚、毒魚、電魚;

(八)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和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

第十五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取土、採伐樹木、修墳立碑;

(二)焚燒秸杆、垃圾;

(三)採集野生藥材、幼苗、種子等;

(四)在建(構)築物、岩石、竹木等物體表面和地面上刻劃、題字、塗污;

(五)設置、張貼商業廣告,擅自懸掛招牌。

第十六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餐飲娛樂場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禁止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檢舉、控告破壞韶山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韶山市人民政府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八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規劃建設的建(構)築物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具有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誌性建築和大型文化、體育、遊樂設施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經韶山市人民政府審核,並逐級報湘潭市、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經韶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周圍景物。

第二十一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和選址方案加強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情況報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以外建設居民住宅的,應當符合韶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韶山風景名勝區內供水、供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提升景區綜合承載能力。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景區安全、生態環境和服務規範的管理,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維護景區秩序,及時制止損害韶山革命紀念地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主要景區、景點設置規範的標誌和標牌,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牌,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科學組織景區交通,加強景區交通管理,完善景區交通設施,保障景區交通安全、暢通、環保;採取有效措施,按照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控制景區交通流量;監督進入景區的機動車輛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嚴格控制社會車輛進入一級保護區,具體辦法由韶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革命紀念地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景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由韶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九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遊、餐飲、住宿、銷售、客運、廣告、娛樂、攝影、出售花籃及服務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指定地點依法文明經營,保持整潔衛生。

第三十條 韶山風景名勝區導遊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旅遊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導遊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導遊活動;景點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導遊從業人員、景點講解人員等應當在指定地點候客,不得拉客攬客。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禁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二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糾纏、脅迫、誘騙遊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索要或者騙取遊客額外費用;

(二)擅自擺攤;

(三)非法營運;

(四)非法生產、銷售紀念物品、旅遊商品;

(五)宣揚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

第三十三條 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舉辦紀念、展覽等活動,應當經韶山市人民政府審核,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韶山風景名勝區遊覽安全保障制度。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景區景點環境容量和遊覽線路,制定旅遊高峰期疏導遊客的應急方案,保障遊覽安全。

第三十五條 進入韶山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景區有關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條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資源保護、規劃執行、交通流量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韶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景區景觀保護的動態監管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焚燒秸杆、垃圾,挖砂取土、採伐樹木,擅自懸掛招牌,採集野生藥材、幼苗、種子等;

(二)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燒薪炭、磚瓦,炸魚、毒魚、電魚,隨地堆放、傾倒生產、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糾纏、脅迫、誘騙遊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索要或者騙取遊客額外費用;

(二)非法生產、銷售紀念物品、旅遊商品;

(三)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韶山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並進行治理;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在韶山風景名勝區進行不符合韶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依法撤銷該項行政許可。

第四十一條 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韶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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