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刑申2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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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7)湘刑申27號 2017年8月2日 |
尹衛和:
你因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3刑終157號刑事裁定,以申訴人是合法信訪,雖運用了一些政府部門認為會衝擊政府的方式信訪,但情節不是十分嚴重,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不能構成犯罪。原審認定申訴人犯尋釁滋事罪於法無據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
本院複查認為,你違反我國《信訪條例》相關規定,於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間,採取在互聯網上擅自成立非法組織「中國民主民眾建議會」,通過QQ郵箱向全國QQ群人員發布為各地訪民「申冤」以及多次唆使上訪戶在鄉、鎮政府門又、集市和湘鄉市委門又舉牌、打橫幅、下跪、堵門等方式上訪,並將每次行動的照片在博訊網上作嚴重歪曲事實的新聞報道等行為,在互聯網上製造混亂並導致當地交通堵塞及當地黨委機關長時間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定罪量刑。原一審、二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綜上,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立案情形,予以駁回,原判應予維持。希你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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