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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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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 人居環境提升

第四章 產業發展促進

第五章 保障和引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美麗鄉村建設行為,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建成區以外村莊的美麗鄉村規劃、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提升、產業發展促進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多方參與、因地制宜、注重長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依法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村民應當依法和按照村規民約履行義務,共享本村的美麗鄉村建設成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維護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有權對破壞美麗鄉村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編制區縣域美麗鄉村建設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布局、重點、特色、時序等作出安排,積極推進全域美麗鄉村建設。

區縣域美麗鄉村建設規劃應當與區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做到多規融合。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開展村莊設計。對村莊進行改造時,應當注重村莊整體風貌協調,體現村莊特色。

歷史文化(傳統)村落開展村莊設計的,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加強對古橋、古宅、古樹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構)築物等的保護。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村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提供村民建房參考和選用。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強農村綜合服務以及文化體育、教育醫療、養老、公共安全、網絡、通信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性投入資源的統籌,避免重複和不符合實際的建設。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務設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金等資源。

第十二條 進村道路、村莊道路連接線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內道路的通行狀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點,推進農村公共停車場(位)建設。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科學配置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配備密閉的垃圾轉運車輛。

村民委員會應當合理配備分類垃圾桶、分類垃圾箱和分類垃圾收運車。

村莊內的公交站點、公園、商店等公共場所以及文體活動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生活污水管網、處理終端等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農民集中居住點的,應當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做好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農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或者改造農村公共衛生廁所,並將廁所糞污接入生活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污水處理和公共衛生廁所設施、設備。

第三章 人居環境提升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標準,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具體規範。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運、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合適的地點用於臨時堆放建築垃圾,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撒、傾倒、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採取設置回收點(箱)、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加強鄉村農業廢棄物的綜合管理。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實行景區化管理的區域、農民集中居住點等,採取限制家禽、家畜飼養數量和方式等限養措施。

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及時對家禽、家畜的糞便、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已覆蓋的區域,應當將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網進行處理。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未覆蓋的區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環境。

從事餐飲、住宿服務等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廢水、廁所糞污、洗滌水等生活污水經過預處理後,接入生活污水管網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並保持正常運行,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或者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日常運行維護。

村民負責戶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並向村民委員會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公共衛生廁所的日常檢查、維修、保潔,保持廁所乾淨、衛生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農民集中居住點或者對村莊進行改造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制定合理的管線架(敷)設方案。

電力、電視、通訊、網絡等管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多杆合併、明晰標識產權等方式,按照技術規範和方案要求架(敷)設各類管線。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將各類管線落地敷設。

電力、電視、通訊、網絡等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管線進行清(整)理,確保管線安全、整齊、美觀。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廢舊物資、殘破或者倒塌牆體的清(整)理,規範各類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的設置和安裝,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有序、美觀,保持主要道路路域環境和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負責村內河道等水域的日常保潔。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發現向河道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阻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莊與自然有機融合的要求,組織和引導村民在村莊周邊、河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和庭院植樹、種花,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村民應當積極參與村莊綠化、美化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村莊公共區域綠地、損毀花木。

第四章 產業發展促進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優化產業布局,發揮比較優勢,引導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適應市場需求的產業協調發展格局。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根據本地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情況編制產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傳統種養業轉型升級,提高農業經濟效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產業發展現狀,通過設置小微企業園等方式,推進企業轉型升級,減少無序發展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產業發展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本地自然環境、文化習俗、農耕技藝等各種資源,確定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特色農產品和品牌農產品,出台具體措施予以支持。

鼓勵依託農村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經營者提供辦理證照、納稅、人才招聘等便利和服務,優化發展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措施,鼓勵、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投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預留用地空間,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保障現代農業和新產業、新業態用地。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保險機構為農村的產業發展提供融資、保險產品和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出台具體措施,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保險補貼等金融激勵機制,支持利用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等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積極培育新型職業農民。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地校合作、村企結對等合作方式,引進農業生產、經營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鼓勵農村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組建經濟聯合體,促進集體經濟創新發展。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美麗鄉村產業發展研究。

第五章 保障和引導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和目標任務,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獎勵、補助等措施,支持農村的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激勵美麗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經費多元化、持續化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通過投資、捐助、認建等形式,支持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聯合執法方式,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中違法行為的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美麗鄉村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勸導、制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鼓勵村民會議依照法定程序將美麗鄉村建設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

第四十二條 支持村民委員會建立道德激勵約束制度,倡導文明行為,引導村民移風易俗。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文化禮堂、村史館等載體,開展身邊好人、新時代新農民等文明評比活動,發揮新鄉賢作用,弘揚優良家訓、家規和家風,教育和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依法公開美麗鄉村建設活動開展、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四條 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美麗田園、美麗河湖、美麗公路等創建活動,推動美麗鄉村建設。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美麗鄉村示範鄉鎮(街道)、示範村標準,開展示範創建活動。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美麗鄉村建設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全社會參與美麗鄉村建設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應當廣泛宣傳美麗鄉村建設中的先進典型和事跡,營造全社會支持美麗鄉村建設的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美麗鄉村建設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污水處理和公共衛生廁所設施、設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隨意拋撒、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管線運營單位未定期對管線進行清(整)理,影響村容村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管線運營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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