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漵浦縣人民政府管制農作外活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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漵浦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11月5日

本年度我縣農業生產,在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全縣人民的積極努力,已渡過春荒,戰勝旱災和蟲災,獲得了豐收,為我們今後的工作奠定了有利基礎。

凡征糧任務完成的區,應迅速轉入生產(征糧任務未完成的地區,亦不得影響生產〕,把一切力量都用到生產上去,組織領導群眾種植冬季農作物,解決人民吃飯問題。對影響或破壞農業生產的行為,應予嚴肅處理。為此,特布告如下:

一、嚴格禁止種植鴉片與販賣煙毒(如開設煙館與販運煙毒等),已種者必須剷除,販賣者必須停止,吸食者要限期戒除。

二、嚴禁宰殺耕牛及其他破壞生產的行為。

三、管制蒸酒熬糖,反對大吃大喝,以節省糧食防備災荒。

以上規定,希各級工作人員及全體人民一律遵照執行,如有違犯,定予嚴懲不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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