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里界約
滿洲里界約 大清黑龍江巡撫周樹模、俄羅斯國代表菩提羅夫 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191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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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歷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齊齊哈爾。
中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干達呼第五十八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並順額爾古訥河,至該河與黑龍江(阿穆爾河)會流處止之國界總案。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俄國大皇帝陛下,特由本國政府派遣大員,大清國欽命會勘中俄邊界大臣黑龍江巡撫周,大俄國欽命廓米薩爾協都統菩提羅夫,均各奉有特權,甚屬妥協,代本國政府彼此商立此案,定明如左:
一、由塔爾巴干達呼第五十八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止之一段中、俄陸路邊線,嗣後遵照宣統三年十月十八日,即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齊齊哈爾城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入此案之互換圖,認為經過下列各界點,此項界點均與華歷雍正五年,即俄歷一千七百二十七年阿巴該圖界約(互換信據)所載名稱相同,每兩界點之間均成直線。其界線以互換圖中所畫,由第五十八界點起,至第六十三界點,復順達蘭鄂羅木河,至額爾古訥河止之紅線為定。各界點分列如左:
甲、塔爾巴干達呼,第五十八界點,在塔爾巴干達呼山頂正南十二華里六分四,即六俄里三百十二沙繩,亦即七千二百二十米達零一六之草地上。
乙、察罕敖拉,第五十九界點,在哈蘭諾爾湖北岸西北十三華里五,即七俄里六十沙繩,亦即七千七百六十米達零八之高阜上。
丙、塔奔托羅海,第六十界點,臨金源邊堡,即成吉思汗邊堡,並在察罕諾爾湖北岸西北七華里四分,即四俄里,亦即四千三百六十米達之處。
丁、索克圖,第六十一界點,在東清鐵路滿洲里車站房東北九華里,即四俄里四百五十沙繩,亦即五千三百四十一米達之高阜上,並在金源邊堡(即成吉思汗邊堡)迤南一華里五分,俄四百沙繩,亦即八百七十二米達之處。
戊、額爾得尼托羅海,第六十二界點,在四頂之北坡,即在索克圖第六十一界點東南二十四華里四分,即十二俄里四百沙繩,亦即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二米達之處。
己、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在達蘭鄂洛木,即木特內衣浦羅多克河西岸,並在阿巴該圖俄屯西南十二華里二分,即六俄里三百沙繩,亦即七千一百九十四米達之處,亦即在中國名阿巴該圖,俄名十字山西南六華里五分,即三俄里二百五十沙繩,亦即三千七百一十五米達之處。
二、中俄水路國界,由額爾古訥河口,即該河與黑龍江阿穆爾江匯流之處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止,遵照華歷康熙二十八年,即俄歷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尼布楚之條約,及華歷宣統三年,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第一、第三兩次商定案,仍以額爾古訥河流為定。額爾古訥河中所有洲渚,按照所立第一、第三兩次商定案,屬中、屬俄業經和平分定如左(略):
所有關於五十八界點至六十三界點,及由額爾古訥河口至該第六十三界點之國界問題,其一切詳細辦法均於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商定案(略),並附入案內之互換圖及洲渚表內定明,此項議案、圖表,均經中俄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其效力與此次總案相同,彼此均應遵守。
華歷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訂於齊齊哈爾城,中文、俄文各二份,由兩國大臣畫押用印互換,俾兩面均存有中、俄文之案據。
大清國欽命會勘中俄邊界大臣黑龍江巡撫周
大俄國欽命廓米薩爾協都統菩
華歷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齊齊哈爾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