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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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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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漯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0年10月23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統籌建設的原則,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和資金,協調解決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徵收、供應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或者投訴。

有關部門對檢舉或者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環境、教育資源現狀和需求、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布局、服務半徑、建設數量及規模。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應當優先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配套建設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可以按照國家標準適當集中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未達到配套標準的住宅區,按照片區統一規劃、集中配建。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布局,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配置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科學合理確定。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專項規劃文本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准後三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條件方便公眾查詢。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至少每五年組織一次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土空間規劃修改等原因確需變更的,原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准和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落實,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圖時,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應當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論證,另行規劃出不小於原規模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書面徵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用地位置和界線。

第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徵收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先安置後徵收,按照布局專項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明確新校選址、建設規模、建設主體、建設周期、建設資金、搬遷時間,妥善安置學生就近就學後再進行徵收。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做好擴建增容工作。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擴建增容用地。

城鄉規劃用地調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應當對增加學生人數和所屬區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資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增加預留教育用地。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併、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按照現有教育資產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中小學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區應當優先設立幼兒園。

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可以優先改建為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八條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動產權屬存在爭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調解決。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周邊住宅項目進行開發建設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同步啟動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國家、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應當予以減免;對於本市有權減免的,應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隔聲、疏散、衛生、安全等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要求。

第二十四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

(二)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

(三)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四)不得破壞學校環境;

(五)不得妨礙正常的教學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各種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邊合理設置臨時停車區及家長接送區,設置行人過街設施以及警告、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並保持清晰完好,保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通行安全。

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於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和通行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以及其他住宅項目建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幼兒園。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定該地塊的出讓方案前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無償移交等內容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成交後在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套建設幼兒園的辦學規模、標準、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條 配套建設幼兒園的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配套建設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幼兒園,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完結後九十日內,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和報建材料、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證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三十二條 配套建設幼兒園移交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機構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徵收中小學校、幼兒園,未按照先安置後徵收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合併、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處置時,造成現有教育資產總量減少的;

(七)在土地出讓時,未將教育主管部門明確的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無償移交等事項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的;

(八)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住宅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九)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檢舉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一)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幼兒園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住宅項目建設。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套建設幼兒園的辦學規模、標準、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將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和相關建設資料在規定期限內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漯河市西城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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