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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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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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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濰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6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濰坊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2019年4月25日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發展,規範會展活動,發展會展經濟,建設特色會展名城,推動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與扶持,會展活動的服務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會議、展覽、展銷、節慶等活動,為參與者提供各類會議、展示推介、經貿洽談、文體交流、休閒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和扶持、鼓勵政策,推動會展業與城市建設、科技經貿、旅遊休閒、文化體育、國際交流等方面的融合,促進會展業國際化、品牌化、專業化、智慧化、生態化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結合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鼓勵、扶持引導會展業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規範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會展業主管部門。

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會展活動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會展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起草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宣傳培育會展環境和品牌會展。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外事、體育、統計、知識產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投資促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會展業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引導會員規範經營,建立會展業信用體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制定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程序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舉辦重大會展活動;

(二)引進的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和知名會展機構;

(三)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四)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五)會展業的調查研究、人才培訓、行業評估等;

(六)會展項目國際權威認證;

(七)本地企業參加境外重大會展活動;

(八)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安排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主導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由舉辦部門編制計劃和預算,徵求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程序列入舉辦部門年度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加大社會服務購買力度,加快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社會投資舉辦重大會展活動的扶持補助力度。

在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由社會投資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市現代產業體系,加大力度支持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會發展。重點培育品牌農業展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展會、傳統優勢產業展會以及重點服務業展會。支持鼓勵本地企業創辦品牌展會。鼓勵品牌展會進行商標註冊保護,加強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縣(市、區)、市屬開發區應當根據本地特色,培育打造品牌展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和引進品牌會展企業,鼓勵企業通過收購、兼併、控股、參股、聯營等形式組建會展企業集團,吸引境內外知名會展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辦事機構。

加快培育中小會展企業,鼓勵和支持中小會展企業加強聯合,推動中小會展企業規模化、專業化和品牌化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會展業,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國際會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引進國際知名會議、展覽、展銷、節慶等活動。

利用國際風箏聯合會總部平台,推動有關國際組織入駐本市或者設立辦事機構。

鼓勵本市品牌會展、會展企業、會展場館獲得國際認證,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等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會展產業集群,延伸會展產業鏈條,促進會展物流、保稅倉儲、電子商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和酒店、餐飲、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務業,以及與會展業相關的廣告、策劃、禮儀、會計、諮詢、法律、公證、通關等各類專業服務組織的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會展場館,根據需要加強會展場館建設。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新建會展場館應當滿足布局合理、功能優化、交通便利的要求,並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閒置的車站、廠房等場所,符合條件的,經依法審批後可以改造為會展場館。加快建設會展核心功能區,重點推動現有展館的相關配套建設,提升會展綜合服務功能。

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參與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建設,推進政府投資的會展場館市場化運營。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

加強會展業人才培訓。鼓勵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重點培養項目策劃、市場營銷、設計布展、運輸服務等會展專業人才。鼓勵會展從業人員參加國際會展專業培訓。

企業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會展業人才,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會展企業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新興會展業態。鼓勵舉辦網上會展,形成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會展業模式。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綠色會展,推廣應用各種節能降耗的器材設備,推行綠色採購,選用綠色原材料和綠色包裝物,推動會展場館在設計、建設、使用等方面應用低碳環保技術。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會展舉辦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書面告知本級會展業主管部門;臨時決定舉辦的,應當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書面告知本級會展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體系和數據分析發布平台,定期發布重大會展活動指導目錄。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納入國民經濟統計體系,研究編制本市會展業經濟指標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會展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手續辦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舉辦國際性會展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辦單位發布招展信息和宣傳廣告應當客觀、準確、真實,會展活動及展出內容應當與發布的信息相一致。

招展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會展的名稱、主題、範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及會展業主管部門,並按照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舉辦單位應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加強對布展、展覽、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使用、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擬定因天氣等自然因素導致的安全隱患的應對措施。參展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與參展單位、場館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舉辦單位、參展單位需要搭設舞台、看台、燈光架、背景板等臨時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保證臨時設施的安全使用。

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屬於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會展場館應當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保要求,設置監控、報警安全檢查系統,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和引導標識。

場館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場館及設施。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消防、衛生、環保要求布置會展活動現場。

第二十七條 舉辦單位負責對參展單位的資質資格進行核實,並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合同。

參展單位應當履行參展合同義務,不得轉售、倒賣展位。

第二十八條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進行虛假宣傳;

(三)展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現場設置投訴受理點,妥善處理會展活動中發生的投訴、糾紛。

第三十條 舉辦重大會展活動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指揮疏導,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會展活動期間,場館配套停車泊位不足時,舉辦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會展場館周邊合理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一條 會展活動期間,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巡查,監督、指導舉辦單位加強現場及周邊的管理和秩序維護,及時處置突發事件或者災害事故,保護會展各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法律、技術、諮詢、策劃、人力資源等服務企業在會展活動期間設立服務站點,並與會展場館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第三十三條 重大會展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會展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第三十四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會展評價制度,對重大會展活動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會展業信用體系,對會展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場館以及會展從業人員設立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與相關部門處理涉及會展活動的投訴。

[編輯]

第三十七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會展服務和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會展活動,是指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影響廣、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品牌會展活動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發展潛力的會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賽事、演藝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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