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金、馬蒙召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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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金、馬蒙召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作者: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
(2021)魯0391刑初85號 案由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公訴機關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德金,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2020年9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淄博市看守所。

辯護人薛鵬久、劉媛媛,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蒙召,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住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0年9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淄高新檢一部刑訴〔202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馬蒙召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德金及其辯護人薛鵬久、劉媛媛,被告人馬蒙召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9年7月份,被告人潘德金陸續創建4個Telegram群組,其中聊天群3個(鏈接:「<REDACTED>)、頻道1個(鏈接:<REDACTED>),其通過互聯網使用上述群組宣傳和出售其自製的迷奸藥、催情藥等違禁物品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另外,為了擴大銷售量,其又搭建宣傳網站「藥店網」(域名:<REDACTED>)進行宣傳推廣。經查,被告人潘德金創建的上述Telegram群組成員數累計達4000餘人,網站訪問IP高達100餘萬個,其在群組和網站內發布大量銷售廣告、買家反饋等內容招攬境內外買家購買其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及違禁產品。

被告人潘德金負責銷售網絡的整體運營,具體包括Telegram群組管理、網站搭建、麻精藥品購置、迷藥配製、推廣銷售、招募代理、資金結算等。被告人潘德金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通過互聯網僱傭被告人馬蒙召等人作為銷售代理,為其發貨和收取貨款。交易完成後,被告人馬蒙召在扣除自身提成後,會將剩餘貨款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所使用BT幣轉賬給被告人潘德金,完成最終分贓。被告人潘德金共使用BT幣方式獲取違法所得17餘萬元,被告人馬蒙召獲得違法所得3萬餘元。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對賬單、受案登記表、搜查筆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遠程勘驗筆錄、網站截圖、賬戶信息截圖、轉賬截圖,證人陸某、那某、潘某、石某、汪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潘德金、馬蒙召的供述和辯解,淄博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三份,網安提取的電子數據光盤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德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建議對被告人潘德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被告人馬蒙召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對被告人馬蒙召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被告人潘德金對以上指控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被告人潘德金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潘德金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認罪表現;2、被告人潘德金系初犯,以前未受到過刑事處罰,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告人潘德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4、被告人潘德金家庭生活困難,且離婚有小孩需要撫養、照顧,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蒙召對以上指控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並由公訴機關提供並經當庭質證的上述證據予以證實。

另查明,被告人馬蒙召已上繳了其犯罪所得3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德金利用信息網絡陸續創建4個Telegram群組,成員累計達到4000餘人,其通過互聯網使用上述群組宣傳和出售其自製的迷奸藥、催情藥等違禁物品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獲取違法所得17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馬蒙召明知潘德金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發貨和結算收款等行為,獲得違法所得3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馬蒙召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對此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德金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潘德金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的辯護觀點,與事實相符,本院對此予以採納,並據此對被告人潘德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蒙召案發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亦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其刑罰。

據此,對被告人潘德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發作活動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項、第五款的規定;對被告人馬蒙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發作活動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馬蒙召犯幫助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潘德金違法所得170000元依法追繳並上繳國庫;被告人馬蒙召已繳納其違法所得30000元依法沒收並上繳國庫。

四、隨案移交的違禁物品迷奸藥、催情藥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一宗,依法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鴻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宋乃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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