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與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蘇1023民初5592號

2019年9月17日

原告:潘某,女,1989年12月10日生,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玲,寶應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徐某,男,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寶應縣。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被告母親。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大志,寶應縣潤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玲、被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大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別撫養;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辦婚姻,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長子徐發國,××××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次子徐發強。由於雙方系父母包辦婚姻,感情基礎較差,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於被告脾氣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不斷惡化。更有甚者,被告還曾於2014年7月30日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姦未遂,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這一行為也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未獲准許。原告從2016年離家出走後雙方分居已達3年有餘。現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徐某辯稱,1、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並不是父母包辦;2、婚後生育兩小孩,且補辦了結婚登記,雙方在射陽湖開店,在上海共同生活打工,並不是原告說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3、原告說的被告實施家暴與事實不符,這是原告提出離婚的藉口;4、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案件,已經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諒解,而實際情況是原告為了逃避責任,與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在其父母監護下一直進行醫學治療,期間醫療費和各項費用近20萬元;5、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和短暫性精神障礙,為了給被告治病並撫養兩個小孩,被告父母已經花光了家中所有積蓄,並且欠下數10萬的債務,原告作為妻子和母親未盡到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忠誠的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6、被告患病是婚後患病,原告應該盡到母親和妻子的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原告通過連續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糾紛,進一步刺激了被告,導致被告病情惡化。希望原告積極與被告溝通,採取協調的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不是以第幾次訴訟為依據,而是看離婚原因,以及目前雙方現狀等綜合因素判決是否離婚。綜上所說,為了維護穩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考慮目前答辯人的病情,請求法院判決不准原、被告離婚。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本院民事判決書四份、(2014)泰興刑初字179號判決書一份等證據,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了疾病診斷證明、江蘇五台山醫院醫療票據兩張、原寶應縣射陽湖鎮的房屋產權證複製件等證據。經質證,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經查核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長子徐發國,××××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次子徐發強。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姦未遂,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經江蘇省揚州五台山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現尚在繼續治療服藥。原告曾多次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均判決不准雙方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關係的維繫應以感情為基礎。通過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係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後,確認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兩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原告提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且近年來繼續騷擾、毆打原告及其母親的主張,因原告提供證據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綜合考慮本案被告精神狀況、辨識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狀態等因素,本院認為雙方離婚的條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從維護家庭和諧出發,積極履行對丈夫的照顧義務和對小孩的撫養義務。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准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審判員 樊 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兆蘭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