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芝林繇杭州參軍遷荔波令荔波予從父舊治潘以此聞予至湖上即命駕見訪因贈以詩
外觀
潘芝林繇杭州參軍遷荔波令荔波予從父舊治潘以此聞予至湖上即命駕見訪因贈以詩 作者:黎遂球 明朝 |
因君蓮幕美,笑此竹林賢。
舊政多山水,新棲勞鳳鸞。
官租從剖斗,蠻市不論錢。
喜樂情相告,文書譯始宣。
賞知榮綵線,辱豈示蒲鞭。
禮數裙盤地,言談手畫天。
行春羣勸飲,導駕婦爭前。
頒曆寧看日,栽花好記年。
標枝還野鹿,寄跡儼神仙。
教化應如蜀,清廉和酌泉。
明朝列循吏,於此見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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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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