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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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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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濮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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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4月22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共治,源頭防治、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科技、農業農村、商務、水利、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並根據工作任務目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任務目標和責任分工,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將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九條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四)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的。

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況應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級主要媒體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案要求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採取電力、化工等重點行業煤炭消費減量措施,控制秋冬季煤炭消費,削減煤炭消費需求,提升清潔能源比重。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對未通過節能審查、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或者等量替代,並將其作為項目節能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減少煤炭使用量。加強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開展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推行清潔能源替代原煤散燒。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淘汰、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鍋爐。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合理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除熱電聯產外,嚴格控制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採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 實行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制度。

對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水泥、建築陶瓷等重點行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支持採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擴建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築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築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四條 石油、化工、電力、建材、有色金屬、製藥等排污單位應當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採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覆蓋、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五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工業塗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並建立台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七條 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加強生產、輸送、進出料、乾燥以及採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對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當進行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當進行回收利用或者進行催化燃燒、熱力焚燒,提高有機廢氣淨化效率。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氣運輸車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鼓勵工業企業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生產,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第二十八條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製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不得利用流動加油車等方式違法銷售機動車燃油,不得銷售假冒偽劣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

第三十條 在本市銷售、辦理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省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三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轉讓、出借檢驗合格標誌。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配合監督抽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評審內容。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工作。揚塵防治工作現場應配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現場揚塵防治措施的具體實施和日常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五)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應當採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七)其他應當採取的防塵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揚塵管理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七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積極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施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採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

第三十九條 禁止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不得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設置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應當使用環保餐飲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並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不得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採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慶典和祭祀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關企業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取締並拆除;利用流動加油車等方式違法銷售機動車燃油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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