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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戚城遺址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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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戚城遺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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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濮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濮陽市戚城遺址保護條例

(2017年6月29日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

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戚城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戚城遺址內從事文物保護、生產生活、參觀遊覽等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戚城遺址,是指位於濮陽市華龍區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以春秋時期戚城古城址為中心的所有遺蹟。

第三條 戚城遺址的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戚城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發展與改革、住房和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監、環境保護、財政、城市管理、旅遊、林業、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戚城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華龍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戚城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戚城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實施戚城遺址保護規劃;

(二)對涉及戚城遺址的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戚城遺址考古工作;

(四)徵集、收藏與戚城遺址有關的文物,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交流;

(五)做好戚城遺址歷史文化展示與宣傳工作;

(六)按照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委託依照本條例實施處罰;

(七)其他與戚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戚城遺址保護規劃。戚城遺址保護規劃是戚城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市人民政府按照戚城遺址保護規劃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展示戚城遺址的歷史價值和風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戚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徵集、收購、陳列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等特殊需要核撥專項經費。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和其他方式參與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戚城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執行。

第九條 在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野炊、拉吊床、損壞花草樹木、隨意丟棄垃圾;

(二)攀爬、破壞古城牆、會盟台;

(三)刻劃、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和標誌碑;

(四)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五)生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六)建設污染戚城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七)排放污水、廢氣、廢渣;

(八)其他破壞文物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在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保證遺址的安全,在選址用地時應當提前徵求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在戚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築物的風格、色調應當與遺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建築物的高度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在戚城遺址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等活動,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情況以及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依法及時移交有關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需留作標本的,應當報經國家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受委託的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三)項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受委託的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在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戚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擅自開工建設,對遺址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戚城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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