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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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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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濮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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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散煤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4月28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散煤的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散煤,是在商業服務業、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等領域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

第三條 散煤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散煤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的散煤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並與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潔淨能源替代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潔淨型煤替代建設和退市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燃煤茶浴鍋爐、燃煤大灶、經營性小煤爐等散煤設施設備拆改和單位、生產經營者燃用散煤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散煤銷售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散煤運輸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流動攤販散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散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散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業內自律管理,協助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增強公眾散煤污染防治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散煤污染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散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舉報內容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集中供熱未覆蓋的區域,實現地熱、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全覆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居民生活能源日常供應和應急保障機制。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已覆蓋的區域,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禁煤區。

禁煤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加工、銷售和燃用散煤。

第十條 禁煤區內,除運輸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等工業用煤以及過境運輸煤炭及其製品的車輛外,禁止運輸散煤。

第十一條 運輸煤炭及其製品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防止遺撒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銷售散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單位和生產經營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運輸煤炭及其製品的車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入禁煤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運輸煤炭及其製品的車輛未使用封閉貨廂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 在禁煤區內,城鄉居民生活燃用散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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