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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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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29日

1.陝西省延安市南泥灣三五九旅革命史跡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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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一體化辦案 紅色資源集中連片保護

【要旨】

針對部分革命史跡保護不善問題,檢察機關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採用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多種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保護,推動革命史跡全面系統保護。

【基本案情】

抗日戰爭時期,南泥灣是陝甘寧邊區南大門,八路軍三五九旅駐防於此,屯田墾荒,留下大量的紅色革命史跡。八路軍三五九旅英烈園遺址(以下簡稱英烈園)位於延安市寶塔區南泥灣趙家河村,約200餘名烈士集中在此掩埋。由於英烈園曾遭國民黨軍破壞,部分墓冢化為平地。現英烈園中僅存關福祥烈士墓碑一塊,周邊土地被村民耕種,未進行管理保護。三五九旅後方醫院(以下簡稱後方醫院)於1941年3月遷駐至南泥灣趙家河村,舊址位於該村東頭。1945年6月,醫院隨大部隊轉移後,由部分村民居住過,現存三大院十二孔窯洞缺門少窗,院內雜草叢生,棋盤、石台等裸露風化,未進行管理保護。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塔區院)在南泥灣趙家河村尋訪革命舊址時發現了八路軍三五九旅關福祥烈士的墓碑。4月28日,寶塔區院針對該散葬烈士墓管理保護工作存在的墓碑風化、環境惡劣、管理缺失等問題立案調查,並向寶塔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南泥灣鎮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履行對關福祥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職責。

後寶塔區院在了解關福祥烈士生平過程中,得知關福祥烈士墓址所在地現稱「墳灣」,是當年集中掩埋八路軍三五九旅英雄烈士的地方,稱為「英烈園」。寶塔區院立即組織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黨史研究部門組成工作組,共同查找英烈園相關歷史資料。同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英烈園在國家烈士褒揚信息系統登記上報,積極開展烈士身份信息確認工作。在走訪調查過程中,寶塔區院在英烈園周邊又發現了後方醫院舊址。6月28日,寶塔區院向區文旅局、南泥灣鎮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將英烈園和後方醫院列入地方保護名錄。

檢察建議發出後,相關行政機關積極開展現場調研、測繪、制定設計方案、協調土地徵收工作。工作組多次召開推進會、座談會,互相通報、督促工作進度,並邀請專家對英烈園遺址和後方醫院舊址的文物認定和保護方案進行評審論證。7月13日,寶塔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向寶塔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報請英烈園遺址的恢復重建項目。8月2日,寶塔區人民政府將八路軍三五九旅英烈園遺址和八路軍三五九旅後方醫院舊址公布為寶塔區第八批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針對英烈園恢復重建和後方醫院舊址修繕的相關問題,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於9月6日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向寶塔區人民政府、延安紀念地管理局、延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統籌恢復英烈園風貌,加強管理維護工作;加強後方醫院的修繕和環境整治工作,推動集中連片保護。就英烈園恢復重建項目實施涉及遷址等問題與採氣一廠達成一致意見。同時,與延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延安紀念地管理局、寶塔區人民政府等10餘家單位共同釐清各單位職責,研究革命舊址保護措施,並就南泥灣多處紅色革命史跡集中連片保護問題達成共識。

目前,英烈園文物保護標誌已設立,已確認112名烈士的信息資料,恢復重建項目用地已納入全市整體土地空間利用規劃,與南泥灣鎮趙家河村委會和村民已達成土地徵收協議。後方醫院文物保護修繕方案已編制完成。

【典型意義】

針對革命史跡不同程度受損以及未納入國家保護範疇情況,結合行政機關不同職能,檢察機關採用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多種方式,發揮上下一體化辦案優勢,督促實現烈士墓址和革命舊址全面系統保護。同時,注重區域紅色革命史跡集中連片保護,有效激活和提升了烈士紀念設施及革命文物保護能力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2.甘肅省榆中縣興隆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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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線索移送 磋商 執法合力

【要旨】

針對轄區內烈士紀念碑、墓群、烈士紀念亭等設施管理保護不到位,致使上述紀念設施破壞嚴重的情形,軍地檢察機關充分發揮配合優勢,強化訴前磋商機制,製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職,促使軍地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協同整改,形成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位於榆中縣城關鎮興隆山臥龍灣的興隆山革命烈士陵園於1986年由榆中縣人民政府撥款建造,占地38628平方米,陵園安葬着解放蘭州及對越自衛反擊戰中犧牲的314名烈士。陵園西南方建有無名烈士紀念碑,紀念碑周圍掩埋着615名無名烈士遺骨。由於管理維護不到位,興隆山革命烈士陵園整體環境髒亂差,墓群、紀念碑等設施自然損毀十分嚴重,烈士紀念亭面臨垮塌的危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6月,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榆中縣院)在收到蘭州軍事檢察院移交的線索後,結合退役軍人事務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的具體要求,軍地檢察機關聯合對烈士陵園開展調查核實。經實地勘查發現陵園存在張一悟同志紀念碑碑面部分損壞、紀念碑亭地面塌陷裂縫,英雄烈士墓碑刻字斑駁脫落、碑身側面破損、墓碑旁雜草叢生並堆放建築垃圾,陵園通往無名烈士碑方向道路台階階面鬆動破裂,路旁護欄塌陷、斷落等問題。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榆中縣院認為當地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革命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不到位,未對受損的紀念設施及時進行修復,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存在受侵害情形,遂立案調查。

由於興隆山烈士紀念設施位於興隆山自然保護區內,修繕維護需得到林業部門同意,存在主管部門修繕維護資金缺口較大、人員短缺等困難,榆中縣院採取前期溝通、跟進監督、協同整改的辦案模式,與蘭州軍事檢察院、榆中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實地召開聯席會議積極磋商,聽取各方意見,找准問題癥結。磋商會後,榆中縣院及時向榆中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立即採取有效整治措施,對烈士陵園設施進行修繕、維護,規範陵園管理,更好地發揮其教育宣傳的作用,維護陵園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氛圍。同時,將檢察建議上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抄報縣人大常委會。

檢察建議發出後,榆中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高度重視,召開會議成立保護工作小組,開展對烈士陵園的整改落實工作,並制定專門的整改方案,上報省、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時,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會同蘭州軍事檢察院積極協調蘭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就陵園破損及維護修繕情況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磋商,落實資金問題。會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一方面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申請資金,另一方面,積極協調榆中縣財政撥付3萬元用於烈士陵園的緊急修繕和維護。據悉,興隆山革命烈士陵園全面整改的350萬元資金,將於今年10月份全部到位。

鑑於陵園只有6名工作人員,初期整改人員缺口較大。為確保問題得到解決,公益保護取得實效,2021年9月10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榆中縣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幹警聯合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檢察院、蘭州軍事檢察院、駐蘭部隊官兵及榆中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共計150餘人,在興隆山革命烈士陵園開展了以協同整改為主要內容的主題黨日活動,全體人員協同陵園工作人員,對字跡斑駁脫落的烈士墓碑進行描紅粉刷,清理雜草,對損壞的紀念設施進行了修繕。通過此次主題黨日活動,使相關問題得到了整改。

【典型意義】

烈士紀念設施是中國共產黨非凡奮鬥歷程和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的歷史見證,是重要的紅色教材。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特別是縣級及以下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法律監督職能,通過上下聯動、軍地聯合的方式,以解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中存在問題為切入點,推動烈士陵園破損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3.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烈士遺骸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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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遺骸保護 散葬烈士墓管護 聯合專項行動

【要旨】

通過督促行政機關及時保護烈士遺骸、重修烈士墓和做好親屬安撫工作,整治散葬烈士墓管理保護「盲區」,補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短板」。

【基本案情】

1949年6月,為了開闢岜林革命根據地,中國人民解放軍滇桂黔邊區縱隊第十支隊戰士覃通壽等5人,在覃天銘的帶領下組成武工隊,宣傳我黨政策。在執行任務返程途中遭匪幫伏擊,覃通壽為掩護戰友撤離,身中數彈,壯烈犧牲,年僅17歲。覃通壽犧牲後,簡單掩埋於原河池縣保平鄉下洛村花京屯,僅立一塊石頭作為印記,沒有留下墓志銘,墓塋年久失修,被當作無主墓。

2021年5月,河池市金城江區保平鄉下洛村花京屯「旱改水」土地整治項目作業時,挖到一個頂部有槍眼的人形顱骨。此處疑似河池籍烈士覃通壽散葬墓地,項目作業當即停工。

【調查和督促履職】

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城江區檢察院)發現本案線索後遂成立專案組,於2021年6月2日立案,並迅速聯合金城江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民政局共同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通過現場實地勘查,走訪覃通壽烈士的旁系親屬和知情人,查閱《金城江區烈士名錄》《中國共產黨金城江歷史》《河池風雲》等資料,最終確認工人作業挖到的疑似遺骸就是覃通壽烈士遺骸。確認覃通壽烈士身份後,金城江區檢察院組織退役軍人事務局、涉事施工方以及烈士親屬召開公益訴訟磋商會,共同商討解決方案。6月12日,金城江區檢察院向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指出覃通壽烈士墓被當作無主墓處理的情況反映出轄區內的烈士紀念設施,特別是散葬烈士墓保護管理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建議及時落實覃通壽烈士遺骨保存、墓塋重建、親屬安撫等相關工作;並對轄區內散葬烈士墓管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墓地信息、統計存在問題、做到一墓一冊。

收到檢察建議後,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整改。一是覃通壽烈士墓地於7月12日修繕完工,金城江區檢察院、退役軍人事務局、保平鄉人民政府等單位向烈士敬獻花圈,查看墓地修繕情況,並現場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活動,宣傳學習覃通壽等烈士的英雄事跡。二是金城江區檢察院聯合退役軍人事務局於7月16日至27日進行專項排查,對轄區內的71處散葬的烈士墓進行摸底,發現33處墓地存在墓基下沉、碑面老舊、墳頂塌陷等9類問題,檢察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磋商方式推進烈士紀念設施的全面修整。

為進一步鞏固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專項行動成果、推動工作開展,雙方簽訂了《關於建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協作機制意見》,明確日常聯絡、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強化線索發現、調查取證等協作配合,着力構建良好互動、密切配合的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格局。在協作機制推動下,行政機關擬提出方案向上級申請數十萬元資金對轄區內存在問題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全面修整。

【典型意義】

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檢察機關以覃通壽烈士遺骸保護案為契機,立足於河池紅色文化資源豐富、紅色文化底蘊深厚的革命老區實際,注重以點帶面,及時部署開展轄區內散葬烈士墓管護專項行動。工作中,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圓桌會議、磋商等方式,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形成辦案合力,以辦案實效回應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的社會關切,不斷推動轄區內烈士紀念設施管護水平全面提升,捍衛英雄烈士的榮光,讓英烈精神代代相傳,熠熠生輝。

4.湖南省韶山市毛新梅等十五名散葬烈士墓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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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散葬烈士墓 公開宣告送達 紀念設施保護等級 軍地協作

【要旨】

針對散葬烈士墓管理保護不到位、不全面等問題,軍地檢察機關會同有關方面緊密協作,採取訴前磋商、公開宣告送達等方式,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系統修繕、保護散葬烈士墓。

【基本案情】

韶山是毛澤東同志的故鄉。1925年,毛澤東與夫人楊開慧在韶山組織領導農民運動,自此,革命救國的星星之火在這裡燎原,並湧現出許多以毛澤東族兄毛新梅以及李耿侯、鍾志申、毛福軒、龐叔侃等「韶山五傑」為代表的革命先烈。韶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韶山市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發現,由於歷史原因,毛新梅等十五名縣級及以下散葬革命烈士墓地存在周邊雜草叢生,墓碑、碑文一定程度污損,以及有些烈士墓無路可尋、枯葉堆積等管理保護不到位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月,韶山市院發現上述線索並於2月25日立案辦理。為切實辦理好這批紅色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韶山市院與韶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主動進行訴前磋商協調,就散葬烈士墓的整改問題達成了共識,並與長沙軍事檢察院共同分析研究案情,聯合製發檢察建議書,於2021年6月17日向韶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公開宣告送達。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韶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積極與韶山市院溝通、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形成整改方案,有規劃性地開展維護散葬烈士墓工作,目前已投入資金18萬餘元。目前革命烈士楊再麟的墳墓及周邊道路已全面修繕;革命烈士龐叔侃墓前已重塑人物雕像,碑文清晰,莊嚴肅穆;其他散葬烈士墓正在按計劃全面有序修繕中。

與此同時,韶山市院會同有關部門以革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為切入點,結合韶山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大局,向韶山市委提交《關於韶山市紅色資源保護問題的調查報告》,從改變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機制、多元籌措資金、注重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建議,得到了韶山市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批示和認可。目前,當地有關部門已着手制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韶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針對未列入等級的散葬烈士墓地進行分類管理,制定韶山市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辦法,找到葬在外地的另外兩位「韶山五傑」李耿侯、毛福軒烈士墓地,擬將「韶山五傑」中的毛新梅、鍾志申、龐叔侃烈士墓申請評定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形成長效保障機制。

【典型意義】

為更好傳承紅色基因,保護好紅色資源,韶山市有關方面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作用,積極辦理紅色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採取軍地協作、磋商、公開宣告送達、專題報告、聯席會議等方式,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加強對散葬烈士墓的日常監管,推進「韶山五傑」紅色資源整體保護,形成長效保障機制,為捍衛英雄烈士權益,促進紅色資源修復和傳承貢獻智慧和力量。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康西瓦烈士陵園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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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陵園保護 一體化機制 軍地協作

【要旨】

檢察機關會同行政機關通過軍地聯合、上下級聯辦、內外聯動等方式優化整合資源,對具有重要教育意義的烈士陵園開展公益保護,與相關部門進行訴前磋商、事中溝通、多方跟進,促成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協同共治,讓「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紅色基因薪火相傳。

【基本案情】

康西瓦烈士陵園位於喀喇崑崙山腹地、新疆和田皮山縣賽圖拉鎮,海拔4280米,陵園修建於1965年,安葬1962年中印自衛反擊戰犧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犧牲和病故的衛國戍邊官兵。陵園日常由駐地部隊和當地鎮政府管理,但實際管理權責一直未明確,未開展分級保護。該陵園紀念碑外飾黑色瓷磚,黑漆脫落,墓體大部分由石塊混合水泥修砌,圍牆整體結構不牢固,園內其他設施破損老化。未開展英烈事跡史料收集整理等工作,紅色資源宣傳教育功能未得到充分體現。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7月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疆區院)與解放軍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在摸排安葬中印邊境衛國戍邊烈士、修築天山公路(獨庫公路)犧牲烈士的康西瓦烈士陵園及喬爾瑪烈士陵園等保護情況中發現康西瓦烈士陵園在有效管護、規範整修方面缺失,設施管理保護水平低,隨後將該線索交和田分院辦理。因該案具有涉軍因素,由解放軍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與和田分院聯合辦案。

同年7月19日,和田分院、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就該線索決定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當日,檢察機關與和田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共同開展現場調查、申報分級保護、加強管理協作等事項達成初步共識。7月22日,軍地檢察機關與退役軍人事務局共赴康西瓦烈士陵園現場踏勘,邀請駐地部隊、皮山縣賽圖拉鎮人民政府共同研判協商,查找康西瓦烈士陵園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權責不明等問題,明確由當地護邊員定期進行巡查,並當場設置了文明祭掃警示牌。

7月26日,檢察機關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再次召開磋商座談會,形成磋商會議紀要:一是和田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成立康西瓦烈士陵園修繕工作專班,制定修繕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專班任務,積極解決康西瓦烈士陵園修繕工程中的具體問題;二是解放軍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在職責範圍內對接協調南疆軍區等有關軍事單位,明確烈士紀念設施及其保護範圍內土地和設施的管理權屬;三是和田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之規定,於年內啟動陵園分級保護報批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健全管理工作規範,維護紀念烈士活動的秩序,搜集、整理、保管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

考慮到康西瓦烈士陵園管理保護的重要性,新疆區院、解放軍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與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共商陵園保護事宜。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康西瓦烈士陵園的2500萬元修繕資金已到位。陵園修繕以「戍邊英魂,高原豐碑」為主題,已於2021年8月8日啟動,紀念碑、紀念廣場、紀念館、悼念館等主體工程預計於今年10月底前竣工。

【典型意義】

對紅色資源的綜合保護,應當注重在精神傳承上「下功夫」,在推動落實上「做文章」。辦理中,新疆檢察機關整合上下級檢察力量,攜手軍事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抓住契機,積極推動管理權責不明的烈士陵園歸口管理,明確管護責任。相關方面密切協作配合,以履職擔當守護紅色信仰,堅定紅色信念,為紅色資源保護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6.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朱楓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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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建設用地合法化

【要旨】

針對烈士紀念設施未經用地審批先行建設,存在重大法律障礙的困境,檢察機關通過磋商和訴前檢察建議,協調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共同依法履職,督促推動烈士紀念設施補辦用地合法手續,讓烈士紀念設施得到妥善管理保護。

【基本案情】

朱楓烈士,1905年出生於浙江鎮海,是我黨優秀的情報工作者。1949年受派到台灣地區協助我黨潛入台灣高層的吳石將軍執行黨的秘密任務,為黨提供了大量重要情報。1950年6月10日因叛徒出賣,與吳石將軍等四人在台北英勇就義。1983年6月,被中共中央追認為革命烈士。2010年朱楓烈士殉難60周年之際,其骨灰從台北運回大陸,經朱楓後人同意,朱楓烈士骨灰安放於其故鄉鎮海。

2011年5月,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在鎮海區革命烈士陵園附近地塊建造朱楓烈士紀念設施,並舉辦了隆重的「朱楓烈士骨灰安放」和「朱楓烈士銅像揭幕」儀式,但上述紀念設施未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2011年8月,當地國土部門以非法占用林地為由作出行政處罰,要求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等。2015年11月,鎮海區民政局在申報鎮海區革命烈士陵園土地證時,將該地塊併入毗鄰的鎮海區革命烈士陵園申報土地使用權證,國土部門未認真審核,錯誤辦理了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此後,雖經相關部門協調,朱楓烈士墓地土地合規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在發現朱楓烈士墓存在的上述問題後,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海區院)與寧波市鎮海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鎮海區退役軍人局)溝通對接,了解情況。經調查查明: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能轉由鎮海區退役軍人局負責)在建設朱楓烈士墓時,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建成後亦未及時補辦手續,致使被國土部門以非法占地為由作出行政處罰;寧波市鎮海區國土局(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能轉寧波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鎮海分局)錯誤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鎮海區院認為,由於相關行政機關未正確履職,不僅有損革命烈士紀念設施的莊嚴、肅穆,更傷害了人民群眾對烈士入土為安、敬仰烈士的樸素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6月,退役軍人事務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全國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專項行動。鎮海區院和鎮海區退役軍人局進一步加強溝通聯絡,會同寧波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鎮海分局(以下簡稱鎮海區資規局)等單位召開磋商會,並達成以下共識:一是加快辦理朱楓烈士墓用地合法化手續;二是加強正面輿論宣傳,消除對英雄烈士的不良影響;三是整治提升朱楓烈士墓周邊環境,發揮紅色資源傳承弘揚作用。鎮海區院在向相關單位發送檢察建議的同時,對土地執法環節存在的工作銜接不暢等問題提出了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

鎮海區退役軍人局、鎮海區資規局等單位高度重視,及時依法履職,目前已完成朱楓烈士紀念設施立項審批和用地審批等相關報批手續,案涉地塊已納入現行國土空間規劃並完成土地勘測定界。同時,鎮海區退役軍人局在鎮海區院協助下,積極向區政府申請朱楓烈士墓土地劃撥費、烈士陵園周邊環境整治等資金約45萬元。

【典型意義】

保護烈士紀念設施,既應當保護其有形的外觀,也應保障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避免產生負面社會評價。朱楓烈士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紀念設施違法用地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不僅損害了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的形象和氛圍,更傷害了廣大人民群眾對烈士入土為安的樸素情感。在專項行動中,相關部門密切協作,檢察機關發揮檢察監督作用,通過磋商和訴前檢察建議方式,與行政機關凝聚共識,化解爭議,共同推動烈士紀念設施用地合法化,保護英烈紀念設施,弘揚革命文化精神。

7.重慶市北碚區張自忠烈士陵園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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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環境綜合整治

【要旨】

為解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周邊噪音污染、水污染問題,檢察機關發揮檢察建議、訴前磋商等程序機制優勢,督促多家行政機關及時、協同履職,合力開展綜合整治。

【基本案情】

張自忠烈士陵園系抗日民族英雄張自忠上將墓。1982年4月16日民政部批准張自忠將軍為革命烈士。1986年至今,「張自忠烈士陵園」先後被列入第一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第三批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名錄。因歷史規劃原因,張自忠烈士陵園緊鄰渝武高速公路,長期遭受交通噪聲污染。陵園正門兩側景觀水池污濁,陵園旁設置有一處垃圾收集站,存在污水未經處理滲入烈士陵園水池情形,影響了烈士陵園莊嚴、清淨的紀念氛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2月20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北碚區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張自忠烈士陵園存在噪聲污染問題的案件線索後,經與相關部門實地調查,除查證噪聲污染問題屬實外,還發現張自忠烈士陵園存在正門兩側水池水域污染問題及周邊污水排放導致環境污染的問題。

經深入調查,烈士陵園噪音污染、垃圾站污染問題成因、監管職責較為明確。為推動問題及時治理,北碚區院、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等加強溝通,協同查明了張自忠烈士陵園噪聲污染程度及歷史成因,北碚區院分別於2021年1月21日、4月1日向兩家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採取有效措施,共同推進張自忠烈士陵園環境綜合整治。

為推進水池污染治理,當地在明確水池權屬、污水來源等關鍵事實的基礎上,釐清涉案水池污染監管問題,初步明確縉雲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員會、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生態環境局職能職責與問題整改關聯性較強。為明確整改方案,推動污染問題實質性整改,2021年6月15日北碚區院聯合縉雲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員會、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生態環境局召開聯席會,針對本案水池污染問題開展行政訴前磋商,會上行政機關對水池污染問題治理由縉雲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工作共識。基於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管理烈士陵園的工作便利,明確縉雲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員會負責前期整改,區生態環境局承擔水池污染整治工作的業務指導工作,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承擔水池後續管理的工作方案。

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區交通局為解決烈士陵園噪聲污染問題,協調重慶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高速公路沿線安裝聲屏障,加設禁鳴標識。針對周邊垃圾站污水排放問題,區城市管理局已關停梅花山垃圾收集站,並計劃將該站點改建為生活垃圾分類綜合宣傳基地。針對水池水域污染問題,區縉雲人文科技城管理委員會積極立項,籌集資金60餘萬元對水池進行整治,由區生態環境局承擔指導工作,預計2021年10月底完工,整改質保期滿後移交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後續管護工作。

【典型意義】

張自忠烈士陵園是偉大抗戰精神的見證。為協同推進解決烈士陵園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綜合問題,維護烈士陵園莊嚴、清淨的紀念氛圍,當地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加強溝通,並注重發揮檢察建議、訴前磋商等多種程序機制優勢,及時高效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職,推動烈士陵園環境問題的綜合整治取得成效。

8.河南省桐柏縣紅色資源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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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紅色資源保護 軍地協作

【要旨】

針對相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中職責不清、權責不明,致使部分遺址紀念設施損毀嚴重的問題,軍地檢察機關通過訴前程序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職,形成紅色資源保護合力,較好地維護了國防和軍事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從1926年到解放戰爭勝利的23年間,河南省桐柏縣範圍內先後共建立了3個中央級、6個省級、9個地級、12個縣級黨政軍領導機構,劉少奇、李先念、賀龍、王震等老一輩革命家在這裡工作和戰鬥過。全縣共有革命遺址、紀念設施200多處,但因疏於管理保護,經過自然侵蝕、人為破壞,有的建築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有的建築殘缺破敗,有的甚至已經完全滅失,紅色資源受到嚴重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月,桐柏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縣部分紅色資源存在保護不善問題。根據軍地檢察機關有關協作機制,桐柏縣人民檢察院向鄭州軍事檢察院通報了相關情況,並邀請鄭州軍事檢察院共同對該縣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開展調查摸底。

經查,桐柏縣200多處革命遺址、紀念設施中,有3處省級保護文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損壞問題,有63處縣級保護文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部分遺址已經滅失,多處烈士墓葬及紀念設施處於無人管理狀態。部分遺址所屬鄉鎮、文物保護部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有關紅色資源保護存在職能交叉、權責不明等問題,未能有效履職,導致部分紅色資源未能得到及時妥善保護。4月19日至28日,桐柏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該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以及6個鄉鎮政府公益訴訟立案。隨後,桐柏縣人民檢察院和鄭州軍事檢察院共同向以上責任單位製發檢察建議書,督促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職、形成合力,共同保護好革命遺址、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

檢察建議書發出後,軍地檢察機關針對各責任單位在文物修繕和保護中存在的障礙和顧慮,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於5月7日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相關單位負責人召開紅色資源保護座談會,通過充分交流討論,提升思想認識,明確自身職責。隨後,桐柏縣人民政府下發紅色資源保護的實施意見,並深入各鄉鎮進行具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也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相應的整改計劃。月河鎮人民政府對南陽地區第一個黨小組成立地進行了修繕,並籌建10間房屋作為展覽室;新集鎮人民政府建立了南陽市第一個村級紅色革命遺址紀念館;平氏鎮人民政府、城關鎮人民政府派專人負責收集紅色文化和黨史資料、修繕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並計劃打造紅色資源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截至目前,各鄉鎮已修繕重要革命遺址30餘處,樹立紀念石碑50餘座,收集相關黨史資料300餘份。

【典型意義】

軍地檢察機關會同有關方面通過有效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聯合開展實地勘查、製發檢察建議書、召開座談會,針對不同位置、不同現狀的文物,因地制宜、因類施策,有效提升和加強了紅色資源監管和保護力度,修繕和挽救了一大批重點革命文物。

9.河北省靈壽縣零散烈士紀念設施集中管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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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集中管理保護

【要旨】

針對革命老區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不力、損毀破壞嚴重、維護修繕不及時等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整改不到位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整修和集中管護工作落到實處。

【基本案情】

抗日戰爭時期,靈壽縣是晉察冀邊區政府、邊區銀行、抗大二分校等機關駐紮地,紅色資源豐富,全縣有35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503處散葬烈士墓,零散分布在15個鄉鎮的田間地頭、屋前房後、公路邊,乃至村委會院內,因長期疏於管理保護,紀念設施碑體污損嚴重、碑文模糊不清,周圍雜草叢生、私搭亂建等問題突出,烈士紀念設施亟待修繕保護。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6月,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靈壽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轄區內多處烈士紀念設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損毀和人為破壞,隨即成立專案組,並於7月10日立案調查。

為全面掌握全縣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數據和管理現狀,專案組歷時15天,行程1000餘公里,實地走訪與核查了遍布全縣15個鄉鎮的35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503處散葬烈士墓,發現有31處紀念設施未劃定保護範圍,29處紀念碑嚴重污損,3處紀念碑丟失,多數散葬烈士墓因長期疏於管理,污損破壞嚴重,且無人祭掃。

針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靈壽縣院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呈報了《關於靈壽縣英烈紀念設施保護現狀的調查報告》,從整合紅色資源、籌建烈士陵園、集中統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議,經與主管行政部門靈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溝通,於2020年9月29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一是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對丟失、殘缺、污損、碑文模糊不清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修繕;二是劃定保護範圍,對侵占、擠占烈士紀念設施等問題進行整改;三是強化管理保護,對烈士紀念設施周邊的雜物、雜草、垃圾進行清理,恢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2020年11月30日,靈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書面回復,已按檢察建議進行整改,根據縣委、縣政府要求啟動了烈士陵園建設工程,待竣工後將零散分布的烈士紀念設施遷入集中管理保護。

【訴訟過程】

2020年12月,靈壽縣院對整改情況實地跟進監督,發現檢察建議指出的烈士紀念碑丟失、破損等問題沒有完全整改,籌建的烈士陵園因經費問題也已經停工。為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問題得到根本解決,靈壽縣院於2021年2月4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期間,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專項行動的要求,靈壽縣院積極牽頭協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文物局、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等部門召開推進會,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明確職責分工、制定遷入方案、協調解決搬遷中遇到的難題。在各方積極配合推動下,烈士陵園工程順利復工,散葬烈士陸續遷入陵園,截至目前,總投資2500餘萬元、占地面積13000餘平方米的靈壽縣烈士陵園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已有26處烈士紀念設施按照搬遷方案遷入烈士陵園集中管理保護。後續,散葬烈士墓也將陸續遷入。2021年8月25日,靈壽縣院依法向法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針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當地有關方面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對整改情況跟進監督,並積極向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建言獻策。針對整改不到位問題,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有力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為「弘揚英烈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貢獻了力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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