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煙臺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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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8年12月20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閱讀設施建設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四章 促進措施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民閱讀權利,培養全民閱讀習慣,提高全民閱讀能力,推動文明城市和文化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障重點、資源共享和普惠大眾的原則,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有益於公民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營造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濃厚氛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閱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建立全民閱讀服務保障體系,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制定年度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實施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的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八條 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閱讀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分布和服務需要,科學合理地規劃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等公共閱讀設施,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閱讀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國家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圖書館等級標準。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級公共圖書館為中心館,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城市書房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服務點的總分館體系,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通借通還,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基層延伸。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應當設置圖書室或者閱覽室,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置農家書屋或者社區書屋,配備圖書、報刊和雜誌等閱讀資源。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和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有條件的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置公共電子閱覽室,並提供免費互聯網上網服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城市書房的數量、規模和分布,規範基本服務內容。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書房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工會應當加強對職工書屋建設的指導與扶持力度,逐步形成閱讀條件基本完備、覆蓋廣泛的職工讀書設施網絡。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中,應當包括全民閱讀場所,為居民提供閱讀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出版物發行網點和經營性閱讀設施。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結合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通過設置圖書館、閱覽室、報刊架、電子閱報欄(屏)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閱讀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公園、商場、賓館、酒店等場所的經營單位設置報刊欄、報刊架、自助閱讀設施等,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推廣力度,通過實施全民閱讀品牌創建、主題閱讀活動引領、優質閱讀內容推介等活動,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營造全民閱讀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一條 每年4月至6月舉辦「書香煙臺」全民閱讀季活動。在世界讀書日(4月23日)、孔子誕辰日(9月28日)和其他重要文化節慶日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倡導公民積極參與全民閱讀。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公眾推薦優秀讀物,發布全民閱讀指導書目。全民閱讀指導書目中應當包含反映煙臺地域文化特色的優秀作品。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應當定期補充、更新閱讀資源,豐富圖書、報刊的種類,增加藏量,提供圖書借閱服務,經常性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書房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免費提供圖書自助借還、通借通還等全民閱讀服務,並定期舉辦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民閱讀推廣人隊伍,制定全民閱讀推廣人管理辦法,完善全民閱讀推廣人選拔和培訓機制,組織開展適合各類讀者群體的專業閱讀輔導和推廣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個人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充分發揮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組織作用,開展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為全民閱讀推廣人、志願服務組織和個人提供免費的全民閱讀培訓服務。
第二十六條 文化團體、教育機構、讀書協會、讀書俱樂部等單位和組織,可以通過舉辦閱讀指導、圖書展覽、讀書講座等,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大中專院校圖書館、科研單位圖書館及其他類型的專業圖書館向社會開放。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延長營業時間,擴展閱讀空間,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對煙臺地域文化的發掘整理,創作反映煙臺地域特色的作品,講好煙臺故事,為全民閱讀提供優質閱讀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少年兒童閱讀作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重點,高度重視培養少年兒童的閱讀興趣、習慣和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幼兒園、中小學開展與少年兒童的年齡和心理狀況相適應的閱讀活動,為少年兒童提供科學的閱讀指導。
大力倡導家庭閱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發揮言傳身教作用,為少年兒童做好閱讀示範和表率,通過陪伴閱讀、親子閱讀等方式,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促進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第三十條 市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建設功能齊全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單獨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並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活動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家庭困難的少年兒童提供必要的閱讀資源。鼓勵學校、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和全民閱讀推廣人對其進行閱讀指導和服務,解決其閱讀方面的特殊困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閱讀關愛服務。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監獄、看守所、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有針對性地提供閱讀資源,開展法治教育活動。
第四章 促進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全民閱讀基礎設施建設、全民閱讀活動宣傳推廣以及對農村地區開展全民閱讀工作的扶持力度,並根據發展需要,逐步增加經費投入。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全民閱讀服務,拓寬全民閱讀服務資金來源渠道。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民閱讀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民閱讀調查,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發揮全民閱讀主陣地作用,通過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借閱和公共設施開放等服務,舉辦公益性講座、培訓、展覽等活動,推動全民閱讀廣泛開展。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公眾提供良好的閱讀環境和便捷高效的閱讀服務,免費向公眾開放館藏閱讀資源。除用於收藏的珍貴書籍、重要資料和文獻外,公共圖書館的圖書應當實行開架借閱,並定期流轉、補充和更新。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推動傳統閱讀和數字閱讀相融合。
鼓勵和支持互聯網運營機構設置公共閱讀服務平台。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與大中專院校圖書館、科研單位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專業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為全民閱讀提供信息共享和閱讀查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等公共閱讀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共閱讀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服務標準。
第四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提供的文獻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監管,堅決依法打擊和查處非法出版物,淨化全民閱讀環境。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出版物用於全民閱讀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全民閱讀職責的主管部門和接受捐贈的組織機構應當加強對捐贈出版物的鑑別、應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設置專欄、推介優秀讀物、普及閱讀知識等方式,提供全民閱讀信息服務,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
通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發送和刊播的公益廣告中應當包含全民閱讀信息。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閱讀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閱讀設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不得降低公共閱讀設施的配置標準、建築面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全民閱讀工作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重建公共閱讀設施的;
(四)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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