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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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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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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焦作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焦作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包括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兒園。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的原則,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土地徵收、供給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六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第八條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六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小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三百米。

寄宿制學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積應當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九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至少每三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一次,並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三)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修改後,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審批、公布和備案。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用地位置和界線;規劃預留的幼兒園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區位和規模。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地需求,及時將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進行儲備、供應。

第十四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的,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要求,明確新校選址、建設規模、建設主體、建設周期、建設資金、搬遷時間,妥善安置學生後,進行徵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的,應當依法提高。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規劃用地調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應當對其增加學生人數和所屬區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資源進行評估,並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併、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中小學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區應當優先設立幼兒園。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搬遷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優先改建為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七條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動產權屬存在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政府投資建設計劃。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範圍內普通高中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初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

推進校舍、教學設施等標準化建設,促進教育公平。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新建初中、小學、幼兒園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按照有關規定禁止建設、構築下列場所或者設施: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

(二)加油加氣站;

(三)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外禁止倚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禁止下列行為:

(一)周邊五十米範圍內,新建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場所;

(二)正門兩側一百米範圍內,新建商場、集貿市場,擺攤設點;

(三)周邊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吧、娛樂遊藝、彩票銷售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四)周邊五百米範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所和高噪音企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規劃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空間,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以及規範的警告、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確保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除政府組織建設外,可以委託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及有關規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綠地率等指標及產權歸屬、無償移交等事項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建設主體、產權歸屬及無償移交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政府委託開發建設單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前,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裝修要求、建設時序、驗收交付、產權歸屬、無償移交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並在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總平面圖、建設時序、產權歸屬及無償移交等內容。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協議約定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範圍內土地的;

(四)未及時將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進行儲備、供應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同期住宅項目建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協議約定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的,由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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