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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部金屬回收管理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副業生產指導局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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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部金屬回收管理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副業生產指導局聯合通知
〔67〕物回聯字5號
〔67〕合副廢字67號

1967年12月12日

回收局華東辦事處,上海廢品公司,江蘇省土產公司:

關於從供銷社收購雜銅中挑選有價值的歷史文物(包括康生同志批示文件中所列品種在內)仍按我們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發的「雙11號」文第五條:「供銷社要注意保護歷史文物,發現有價值的歷史文物時,應妥善保管,按調撥價格交給歷史文物管理部門。並取得證明。」辦理關於數量指標如何計算問題,經請示國家計委回收小組同意,已交歷史文物管理部門的歷史文物數量,應算作總的收購任務之內,但不算上交中央75%也不算地方留成25%之內,即減去這部分歷史文物數量後,再進行分成。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副業生產指導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資管
理部金屬回收管理局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國家計委回收小組,回收局東北、華北、中南、西南、西北辦事處。北京、天津市、浙江省廢品公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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