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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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
——期初餘額

財會協〔1996〕45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12月26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比較數據(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期初餘額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期初餘額,是指首次接受委託時,所審計會計期間期初已存在的餘額。

它以上期期末餘額為基礎,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項及其會計處理的結果。

本準則所稱首次接受委託,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被審計單位上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託。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考慮期初餘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期初餘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合理運用專業判斷,以確定期初餘額的審計範圍。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一般無需專門對期初餘額發表審計意見,但應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並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七條 如上期會計報表已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可與前任註冊會計師聯繫,以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但應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

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章 審計程序[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對期初餘額進行審計,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實:

(一)期初餘額不存在對本期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錯報或漏報;

(二)上期期末餘額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者已恰當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當的會計政策,並與本期一致。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期初餘額的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上期選用的會計政策;

(二)上期會計報表是否經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會計報表項目的性質及在本期會計報表中被錯報、漏報的風險;

(四)期初餘額對本期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

第十條 如上期會計報表已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可通過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餘額的審計證據,但應當考慮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

如前任註冊會計師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其原因,並考慮對本期會計報表的影響。

第十一條 如實施上述審計程序仍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上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期初餘額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一)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

(二)審閱上期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

(三)通過對本期會計報表實施的審計程序進行證實;

(四)補充實施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四章 審計結論及處理[編輯]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結論,並確定其對本期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十三條 如期初餘額對本期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但無法對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會計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十四條 如期初餘額存在嚴重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披露。

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會計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上期會計報表如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或經其授權,將上述情況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

第十五條 如前任註冊會計師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事項對本期會計報表的影響。

如其影響尚未消除,註冊會計師仍應在審計報告中進行適當反映。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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