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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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
——期後事項

財會協〔1996〕45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12月26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期後事項(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期後事項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以及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發生的對會計報表產生影響的事項。本準則所稱會計報表公布日,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外披露已審計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以下兩類期後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一)能為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情況提供補充證據的事項;

(二)雖不影響會計報表金額,但可能影響對會計報表正確理解的事項。

第五條 在審計報告日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認期後事項是否發生。如期後事項確已發生,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確定期後事項的類型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並形成審計結論。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期後事項的類型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披露。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實施審計程序或進行專門詢問,以發現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發生的期後事項,但應對其已知悉的期後事項予以關注,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有責任及時向註冊會計師告知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期後事項。

第八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部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等組成部分的會計信息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其對可能存在或發生的期後事項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並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整體的影響。

第三章 審計程序[編輯]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結合對會計報表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或另行實施審計程序對期後事項進行審計。註冊會計師另行實施的審計程序,應當儘量在接近審計報告日時進行。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

(一)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及有關人員;

(二)審閱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期後事項,通常應當詢問以下內容:

(一)已依據初步數據進行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

(二)是否已進行或將進行異常的會計調整;

(三)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

(四)資產是否被政府徵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

(五)資產是否已出售或計劃出售;

(六)是否發生新的擔保、貸款或承諾;

(七)是否已發行或計劃發行新的股票或債券;

(八)是否已簽訂或計劃簽訂合併或清算協議;

(九)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期後事項,通常應當審閱以下資料:

(一)被審計單位最近的期中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管理報告;

(二)管理當局關於期後事項的聲明或其他陳述;

(三)股東大會和管理當局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有關會議記錄;

(四)被審計單位律師或法律顧問關於期後事項的陳述;

(五)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確認期後事項的程序;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考慮[編輯]

第十三條 對已發現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類型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對能為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情況提供補充證據的事項,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

(二)對雖不影響會計報表金額,但可能影響對會計報表正確理解的事項,提請被審計單位披露。

第十四條 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或披露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如在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之間獲知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期後事項,應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討論。必要時,還應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確定期後事項的類型及其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程度。

第十六條 如對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獲知的期後事項實施了追加審計程序,並已作適當處理,註冊會計師可選用以下方式確定審計報告日期:

(一)簽署雙重報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審計報告日,並就該期後事項註明新的審計報告日;

(二)更改審計報告日期,即將原定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序時的審計報告日。

第十七條 如決定更改審計報告日期,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發現原定審計報告日至更改後的審計報告日發生的可能嚴重影響會計報表的其他期後事項。

第十八條 如在會計報表公布日後獲知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但尚未發現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討論如何處理,並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已審計會計報表。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採取適當措施,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修改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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