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明確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共同簽訂的,據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明確委託目的、審計範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託,並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並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與委託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並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基本情況:

(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

(五)其他與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託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並加蓋委託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委託人如需修改、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獲得對方的確認。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編輯]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委託目的;

(三)審計範圍;

(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五)簽約雙方的義務;

(六)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七)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八)審計收費;

(九)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十)違約責任;

(十一)簽約時間;

(十二)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簽約雙方的義務。

(一)委託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及時提供註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2.為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3.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與時間。

第十五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正確使用審計報告是委託人的責任,由於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四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