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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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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
——會計估計

財會〔2001〕100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1年1月21日
有效期:2001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會計估計的審計(2006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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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會計估計的審計,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估計,與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概念一致。

第三條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要求,合理做出會計估計並予以適當披露,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第四條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評價被審計單位做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適當,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五條 會計估計通常是被審計單位在不確定情況下做出的,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審計。

第二章 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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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程序、方法和相關內部控制,以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七條 在審計會計估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審計程序:

(一)覆核和測試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過程;

(二)利用獨立估計與被審計單位做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

(三)覆核能夠證實會計估計的期後事項。

第八條 在覆核和測試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過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以下步驟:

(一)評價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假設和使用的公式;

(二)測試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

(三)如有可能,將以前期間做出的會計估計與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

(四)考慮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估計的批准程序。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相關性。

當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是會計數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判斷其是否與會計系統的相關數據一致。必要時,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收集的數據是否進行了適當的分析並作為確定會計估計的基礎。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會計估計依據的主要假設是否有適當的根據。

第十二條 在評價特定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根據以前期間的實際結果,判斷這些假設是否合理;

(二)判斷這些假設是否與其他會計估計依據的相關假設一致;

(三)判斷這些假設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計劃一致。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主觀的、容易引起重大錯報的或對情況變化敏感的假設。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了解的被審計單位以前期間的經營成果、所處行業慣例及相關計劃,評價被審計單位使用的會計估計公式是否仍然適當。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測試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測試的時間和範圍取決於以下因素:

(一)會計估計計算的複雜程度;

(二)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程序和方法的評價結果;

(三)會計估計在會計報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五條 在可能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在以前期間做出的會計估計與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藉以:

(一)獲取有關被審計單位會計估計程序總體可靠性的證據;

(二)考慮是否需要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估計公式;

(三)評價被審計單位對兩者的差異是否已經量化並作適當的調整或披露。

第十六條 重要的會計估計一般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覆核和批准。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種覆核和批准是否由適當層次管理人員執行,且有相應的書面證明。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自行做出獨立估計或從其他渠道獲取獨立估計,並與被審計單位做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當利用從其他渠道獲取的獨立估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獨立估計依據的數據、假設和使用的公式,並測試其計算過程。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至審計報告日之前發生的交易和事項可能為註冊會計師審計會計估計提供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可以覆核此類交易和事項,以減少甚至取代第七條第(一)、(二)項的審計程序。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影響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或假設的重大期後交易或事項。

第二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做出會計估計的過程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三章 對會計估計合理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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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以及會計估計是否與在審計中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相一致,對被審計單位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做出最終評價。

第二十二條 如果依據審計證據得出的估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做出的會計估計存在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判斷該項差異是否合理。

如果該項差異不合理,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該項差異視為一項錯報連同其他錯報一併考慮,以評價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產生重大影響。

如果單項差異合理但偏向一個方向,以致各項差異的累積數可能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產生重大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從整體上評價會計估計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 如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或缺乏客觀數據,以致無法評價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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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會計估計的審計,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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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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